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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二、劳动权的基本内容
  劳动权是指宪法保障下的劳动者获得劳动机会并在劳动过程中得到基本保障的权利。劳动权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劳动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劳动权的内涵很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参加社会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权利。包括工作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工作获得权一方面表现为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工作机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对抗用人单位(雇主)非法解雇的权利。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是国家的基本义务。此外,为了维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它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2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第13条)。选择职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就业方面,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选择自己的职业。
  2.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通过从事各种劳动获得合法收入的权利。包括工资协商权、工资请求权和工资支配权。工资协商权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工资水平;也包括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订立集体合同时确定企业的工资水平。工资请求权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或国家法律规定,有请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权利。工资支配权是指劳动者有独立支配自己工资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我国《劳动法》对工资作了专门规定,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劳动法》还规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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