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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

  现行再审制度的弊端在法学界已经形成共识,其改革目标在于压缩再审案件数量,改变目前“终审不终”的现象。而改革的路径则主要在于修改再审的条件,变概括、模糊的规定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限制再审案件的范围,防止再审程序被随意启动;限制有权发动再审的主体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检察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提出抗诉引发再审,而人民法院则不得自行发动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以保持法院的中立地位。
  (3)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形式化的倾向。“合而不审,合而不议”等现象大量存在,在很多案件中已经变异为实际上的独任制,而独任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际上都在广泛地运用。因此,我们似应考虑扩展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从理论上来说,不可否认,合议制具有发挥集体智慧、促使法官之间相互监督的优点,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相比独任制确有其优势。但若司法资源短缺,法官人手紧张,积案较多,则合议制就不仅无利反而有弊。独任制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独任制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优点,一般案件适用独任制亦不会对公正构成太大威胁。因此,民事诉讼法的改革方向应是扩展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对于一审案件宜以实行独任制为主,除非是重大疑难的案件才实行合议制。
  以上是笔者就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点浅见,其中许多观点尚不成熟,一些还显幼稚。但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抛砖引玉,若能因此引起学界同仁对此问题的共同关注,则将是笔者非常乐意看到的。总之,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其中少不了你我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1]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M】.成都:成都人民出版社.1993.82—83. 
  [2]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式民事诉讼模式【J】.现代法学,2003,(1). 
  [3]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18. 
  [4]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M】.成都:成都人民出版社.1993.2. 
  [5]江伟,吴泽勇.现代诉讼理念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塑【J】.中国法学,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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