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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

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


My Opinion of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吴如巧;何谦


【摘要】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现今学界的热点之一。本文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诉讼模式的定位以及基本原则、制度的重构两方面提出了作者的个人见解。 
  M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s one of the most popular topics in academic area recently.This article is to put forward the author’s individual opinion of two sides:the location of pattern of civil litigation after the Civil Procedure Law’s modification and re-structure of basic principles and basic institutions.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诉讼模式;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civil procedure law ; modification; pattern of civil litigation; basic principle;basic institution
【全文】
  当前,《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无疑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应当是怎样的一部法律,学者们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笔者无意对学者们的观点做出评价,仅就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笔者自己的意见,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
  毋庸置疑,诉讼法典的制定抑或重新修改,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对诉讼模式的选择。众所周知,当今世界存在两种民事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虽然有学者对两大诉讼模式所对应的法系持不同观点,但学界大部分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则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也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笔者亦赞同这种对诉讼模式的划分。两大诉讼模式区别的根本标志,无疑表现在对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地位的不同强调上。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诉讼的发生、推进及终结,其主动权都主要掌握在当事人的手里,当事人在诉讼中扮演的绝对是主要角色。而法官审判权的运用,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更好地享有与实现。与之相对应,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虽然也强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注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但是在诉讼中法官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诉讼程序并非仅因当事人的起诉而当然发生,其尚须法官的职权审查;诉讼程序的推进与终结,其主动权也不再掌握在当事人手里,而最终由法官依职权决定。可见,对当事人与法官在诉讼中地位的不同强调,形成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鲜明的区别标志。有人提出尚存在混合主义诉讼模式,有学者亦将其称为协同式诉讼模式。依笔者看来,此种诉讼模式无非是上述两种诉讼模式的综合与相互妥协,其尚难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模式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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