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国家的正常运行离不开税,“不征收与开支金钱任何政府都无法存在”[8]15。正如马克思所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共和国以收税人的姿态表明了自己的存在。”[9]50
宪法上税之概念的正确界定,更好地体现了税的宪政价值及意义,为纳税人权利提供了
宪法上的切实保障,也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打开了一扇法治之窗,找到了切入点。对于宪政上有关税之问题的研究,经济学者做了大量的工作,近两年来此问题也已经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如有学者从税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出发认为,“从这里也可以看到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契机,看到由于需要对财政进行专业审查而产生的人大代表专业化和专职化的需求,看到建立一个法治的也更有权威的政府的机遇。归根结底,一个不受民意的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10]。
“人民主权”原则要求越是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越应交由人民自己决定。税作为一种合法地“侵犯”纳税人财产权的行为,与人民的生活和生存相关,与人的尊严和人的全面发展联系紧密。开征何种税,如何开征,课征以后如何使用等诸多问题无不要求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只有一种“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的财税制度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经济堡垒作用。而近现代民主政治的目标就是满足人们对政治的广泛参与,以求得对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纳税人,有能力去讨论国家的重大问题,有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国家发展也倾注了更多的关注,但却因为诸多的现实障碍而无法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赋予纳税人以监督权也不失为一个好的视角。
宪法中保护财产权原则的设定意味着财产权在国家税权之先。市场经济的前提就在于对财产权的宪法确认和保护。所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讲,税是财产权入宪和制衡国家公权力的一个技术性中介。而我国传统上对税之概念的界定,一贯强调税的“强制性、权力性与无偿性”,并以“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取得”为其首要职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尤其是财产权的保障却被置于次要地位,所以,在国家权力的强制下,以“公共利益”名义恣意“侵犯”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以致(征税)权力超越了本应作为其本源的(纳税人的)权利,并异化为权利的对立面[4]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