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我国财政收入中,虽然税占了较大的比重,但这并不意味着非税收入就不重要,就不足以引起我们的关注。非税收入中各种规费的征收亦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轻视的重要财源。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税制及正在进行的费税改革,使我们不得不担忧
宪法上税之概念的缺位,可能会导致实践中出现地方在缺乏税源的情况下,加大收费力度,或地方利益部门在取消农业税政策下因失去税之收入来源而以变相收费的方式解决地方财政困难的问题。实践中,规费征收的混乱使得许多学者在面对乱收费问题均不同程度地主张费改税,以便加强对乱收费行为的彻底治理,切实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然而,费与税却有着不同的内涵与功能。那么,在宪政语境下,如何科学地界定税的内涵是我们在讨论与税相关问题时不得不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现行
宪法第
5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然而,税之具体内涵为何,却在
宪法文本中找不到明确的界定。既然税无逻辑上的科学定义,税与诸如规费等非税收入的概念就无以区别,由此引发的行政征收体制的混乱,也正是现实税费改革的动力所在。这就使得探讨税之
宪法概念具有了非常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于税之称谓,目前学界尚未达成一致共识,有的将之称为“税”,有的称之为“税捐”,有的则将其称为“租税”或“赋税”,我国大陆学者则大多将其称为“税收”,可谓仁智互见,不一而足。税的内涵既包括了税的征收,又包括了税的使用,而“税收”仅仅描述了有关税的征收的一面,从逻辑上讲不能完全涵盖税权运作的全部过程,有以偏盖全之虞,同时,“税收”作为动态的描述方式,也不能反映作为结果的税的静态特征。因此,笔者对我国大陆学者有关“税收”的称谓实难苟同。另外,尽管笔者基本赞同我国台湾学者将税称之为“租税”的观点,但是这一观点却由于以下原因而必须予以改造:即“租”是对我国古代语词的传承,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也合乎中国人的认识心理,但其带有强烈的封建色彩,不足以表达税的现代内涵,也很难与当下的规费相区别。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立法当中应当将上述称谓统一为“税”,只有在特定的语境当中即征收的意义上,才能有限制的使用“税收”一语。
统一了称谓之后,就涉及“税”的具体内涵问题,然而,学界对“税”的内涵或概念的界定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张守文教授将目前较具典型性的观点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1、税是政府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向人民强制征收的费用,它与被征收者能否因此而得到的特殊利益无关;2、税是公共团体强制课征的捐赋,不论是否对纳税人予以报偿,都无关紧要;3、税是国家为了取得用以满足公共需求的物质条件,基于法律的规定,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4、税是政府根据一般市民的标准而向其课征的资财,它并不是市民对政府的回报;5、税是居民个人、公共机构和团体被强制向政府转让的金钱(偶尔也采取实物或劳务的形式)[2]5。除此,我国也有学者在借鉴域外观点——即完整的税的概念应是税的纳付与使用的统一,这是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角度构造的税之概念——的基础上认为,税的概念可界定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纳税人,以自己的纳付作为享有
宪法上各项权利为前提,并在此范围内根据遵从
宪法制定的税法承担的物质性给付义务[3]15。对于此界定,目前学者们给予了普遍认可,但笔者认为,该论者因为受日本“北野税法学”影响颇深,其所谓
宪法上税之概念不过是北野弘久先生相同概念的中国翻版[4]135,很难实现理论上的本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