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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与财产权关系考——以隐私权为线索

  可以说,就立法史而言,在实证法上财产法确实先于人格权法,但以此得出“无财产则无人格”的结论,[14]否认人格权的地位,则未免不妥。将财产权作为对人格中财产要素的保护,实则混淆了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的关系。在早期人格权不发达,尚未承认其独立的权利类型的条件下,虽然对人格权的保护很多是通过扩张适用财产法的途径实现的,但目前具体人格权类型越来越多地为法律所承认,特别是一般人格权的确立,对人格利益的侵害已有独立的救济渠道,人格权法的与财产法的分离是大势所趋。
  (四)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分立
  随着人格权与财产权日行渐远,逐渐从财产法中分离,民事权利遂形成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基本分类。以前苏联的人身非财产权说为例,其将民事权利分为两类: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人身非财产权利又分为与财产权利有关的人身非财产权利和与财产权利无关的人身非财产权利。与财产权利有关的人身非财产权利包括著作权。这个权利纯粹是作者的人身非财产权利。同时,著作权产生一定的财产权利,即获得稿酬的权利。与财产权利无关的人身非财产权利包括姓名权、荣誉权和尊严权等。它们不产生任何财产性质的权利。[15]依此种理论,人格权属于与财产权利无关的人身非财产权利,与财产权全面脱钩并形成一种与之对立的权利类型。据此界定隐私权,其作为一项人格权,则与财产权绝缘。
  二、从分离到融合:由隐私权看人格权的异化
  财产权与人格权这种泾渭分明的二分法,在现代发生动摇,其合理性值得探讨。就隐私权而言,能否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完全去除财产色彩的“人身非财产权”?笔者认为,人格权虽然独立于财产权,但两者具有密切的关系,无法截然分开。特别是隐私权,作为对人格价值的肯定,其性质无疑属于人格权,但随着现代社会财产客体范围的扩张和人格权的商品化,[16]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边界日益模糊,隐私权发生财产性的异化趋势。例如,传统的财产观念由有体物扩及无体物,新型的财产权不断涌现。如个人对其信息资料的权利。公司里的财务信息、银行、保险公司里的财产信息、公、私部门中个人的人事档案,纳税记录,医院里个人的健康、医疗信息等等,构成了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权的主要内容。这些信息携带的以及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被认识和开发出来后,成为个人财产的重要部分。[17]英美法学者提及“正在出现的财产权”,列举有四:一是对信息的财产权;二是对本人人格标识的财产权;三是对人体组成部分的财产权;四是作为夫妻财产的学位和职业培训的财产权。[18]
  然而在法理上,对于隐私等人格利益中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如何突破传统人格权非财产性的藩篱,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对此有三种途径:
  1.扩张人格权的概念
  德国法院根据一般人格权已经发展出了一种对人格的“公开价值”(publicity values)特殊救济“恢复原状请求权”(restitutionary claim),受害人有权获得通常的许可费的赔偿,即使被告没有过错。[19]特别是德国学者Horst-Peter Götting先生在其著作《作为财产权的人格权》中论述有关姓名权、肖像权以及美国法上公开权等人格权,提出“作为财产权的人格权” (Persönlichkeitsrechte als Vermögensrechte)。[20]或有德国学者称之为“经济人格权”。[21]此种观点立足人格权,扩张推导出其所蕴藏的经济内涵,而区别于传统的纯粹人格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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