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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司法初探——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的性质谈起

  制定《行政裁判所法》,在乡镇设立民间纠纷裁判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设立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裁判所。行政裁判所设主裁决员一至二人,裁决员二至四人。主裁决员为专职人员,逐步从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统一录用。裁判所所长由主裁决员担任,有两名主裁决员的,两人分年度轮流担任。裁决员为兼职人员,从当地法律界、管理界以及相关技术界有声望的人士中聘任。行政裁判机构另设书记员一至二名,从法律院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行政裁判所的设立、变更或撤销,裁决人员的任免、晋升、奖惩、待遇等事项,统一由《行政裁判所法》设立的裁判所委员会管理。
  (三)完善行政裁判的程序制度
  行政裁判所裁决案件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行政裁判所裁决民间纠纷一般实行独任制。行政裁判所裁决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一般实行合议制。裁决员裁决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行政裁判所作出裁决前,必须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方可作出裁决。行政裁判所作出的裁决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行政裁判所达成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不能向法院提起上诉。但调解书违犯法律的例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判所裁决的案件所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附带解决民事纠纷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可以一并处理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系统设立的行政裁判所上诉,行政裁判所作出的上诉裁决为终局裁决。但当事人认为该裁决违犯法律的例外。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上诉,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诉判决为终审判决。
  行政机关一并处理民事纠纷可以适用调解,当事人对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反悔的,可以向该行政系统设立的行政裁判所请求裁决,行政裁判所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但当事人认为该裁决违犯法律的例外。
  行政机关通过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直接向该行政系统内设立的行政裁判所请求裁决。当事人对行政裁判所的裁决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释】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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