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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司法初探——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的性质谈起

  (二)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实际需要
  美国国会授予行政机关司法权力同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力一样,另一个理由是出于现代行政的需要。现代行政日趋专门化,解决行政上的争端需要行政事项的专门知识,但法官既缺乏行政方面的专门知识,心理上也缺乏解决行政问题所需要的开拓和进取精神。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时期,法院就成为当时政府推行新政策的阻力。近代行政职务扩张,行政争议众多,法院没有时间解决全部行政争端,而且行政争端需要迅速解决,法院的程序规则不能适应行政上的需要。为了有效执行国会的政策,国会不仅需要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力,也必须授予行政机关司法权力。
  首先,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具有专业性。现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社会的精密分工,技术性与专业化要求越高,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也就随之专业化。行政机关在管理指导这些事务时,不但需要法律知识,而且必须具有该行业的专业知识。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申请行政机关解决,行政机关就可以凭借对相关行业的管理经验、专业知识以及法律知识解决这些纠纷。而这些与特定行业紧密联系的纠纷让法院去审判或调解,且不说成本、效率,单就千奇百怪的专业技术、五花八门的行业术语就会让法官无所适从,更不要说让他们从中裁决了。同时,由于现代行政事务日益增多,行政上的争议数量惊人,法院在时间上也无力保证解决全部争端。加之法院的程序规则也不能适应迅速解决争端的需要,所以,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已成为行政职能扩张以及专业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其次,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纠纷划分出不同的种类: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四类,即赔偿纠纷、补偿纠纷、权属纠纷和民间纠纷[3](P353—356)。也有的学者认为包括七类,即缔约纠纷、侵权纠纷、侵犯特殊类型人权益纠纷、权属纠纷、民间纠纷、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在某一特定历史阶段出现的某类民事纠纷等[4](P8—16)。如果按照民事纠纷是否与行政管理有关为标准,还可以把民事纠纷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行政管理无关的民事纠纷。如按司法部1990年颁布的《民间纠纷调处办法》的规定由乡镇政府处理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附带解决的民事纠纷。在我国,目前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政府对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决就有近20项,职能部门对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决有30多项,几乎涵盖了行政管理的绝大部分领域。如此广泛而又数量巨大的民事纠纷,仅靠法院一家解决是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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