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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上实体正当期待的司法审查——立足于考夫兰案的考察

  考夫兰案的第三个问题,涉及正当期待的三种审查方式中,第一种与第三种之间适当的分界点在哪里。在之后的Begbie案[32]中,Laws法官认为,考夫兰案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正当期待的解释,并不是完全密封的。这两种期待都包含了对实体利益的剥夺。“公共机构改变行动方针,尽管对申请人来说可能是不公平的,但却可能包含了一个影响不特定的或者一部分公众的利益(包括那些没有在法院面前表达的利益,比如考夫兰案中复健病人的利益)。这里,对于法官来说,也许最佳的角色莫过于仅仅站在wednesbury基准之上,而不是穿上那些他们并不合适的政策制定者的外衣。”[33]考夫兰案所指出的区分两种正当期待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两个:受期待影响的人数和引起期待的政策的性质。但是这两个标准仍然是模糊的。
  受期待影响的人数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如果说考夫兰和Begbie案所影响的人数是小范围的还能被接受,而在Ng Siu To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案[34]中,法律援助委员会答复申请人只要根据一个先例就可以获得法院的聆讯而无需提出个别申请,信赖该表达的当事人超过1000人以上,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当事人的期待利益受法律保护,这就使受期待影响的人数划界划在哪成为未知因素。
  引起期待的政策的性质也很难有一个原则上合理的辨析方法。尽管考夫兰本身混淆了两个词汇:政策与承诺,但是我们倾向于认为第一种正当期待的“政策”的性质是狭义上的政策,第三种正当期待的“政策”的性质是针对特定人的承诺。两者的区别在于,政策是一个普适的规则,而承诺是不涉及某一阶层、某一领域社会主体的利益而对特殊人因应其特殊情况所作的一种特殊表达;前者内在的属性是灵活性,它可以在将来被改变,不可能有一个始终不变的政策,而后者类似于一个私法上的合同,对合同的双方来说,除非经过合意变更、解除或其他法定理由,否则总是拘束的。这样看来,医疗机关对考夫兰的承诺属于承诺,而非政策,这一点是基本上可以接受的。对于政策,应当适用wednebury审查基准,因为一个涉及面较广的政策问题,背后往往存在复杂多层的价值因素,法院的介入往往一不小心就会代替行政机关坐上了决策者的位置。而在像考夫兰这样的案件中,受承诺影响利益的是一小部分人,法院能够对其所作出的任何判断的后果有一个清晰的评判和十足的把握,是不是违反分权原则看来也更边界明晰。因此,对于承诺,应当适用权力滥用的标准,只要不存在一个触犯民主国家的重大公益,就能获得法院支持。对此,Clayton认为,因为政策变更而产生的不公正很难预防,不是因为对某些私人的不公正而是触犯了行政应当连续、一贯的良好行政原则,因此将政策产生的期待排除在正当期待之外,而适用一贯性原则来解释,将会避免考夫兰所受到的触犯分权原则,采取高干涉主义审查态度的批评。因为,相反,基于承诺而产生的正当期待并没有突破宏观的宪政框架。[35]
  但是,政策与承诺的区分并非都像在考夫兰案中那么明晰。在分析其他案例的时候,困难又彰显出来。比如,在HF案中,渔业部门改变执照申请条件看起来似乎更接近于政策,那么就应该适用wednesbury审查基准,但是Sedly法官却介入了行政机关的实体政策选择。在hargreaves案中,内政部对探视假的调整,是应该被看作是服刑人员与监狱之间签订的合同呢还是更接近于内政部针对服刑人员监管的一种政策?在现在看来,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注释】 Schmidt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ome Affairs 2 CH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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