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们可以发现,在程序正当期待的保护中,事实上,衡量政策变更的公共利益与受影响的公民的私人利益,并最终做出决定的仍然是行政机关,而非法院。也就是说,程序正当期待原则建立的背后,仍然是英国法院始终坚守的对介入行政裁量领域的保守姿态。当同样一个合法的预期,法院能否直接介入行政机关的政策裁量并作出自己的判断:政策改变的公益理由大于或小于公民的私益剥夺,从而撤销原决定或驳回原告所请?这无疑将法院置于逾越司法权限的风口浪尖上。这正是实体正当期待原则在英国法上一直备受争议的原因。反对者害怕引入实体正当期待将会导致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实质性审查以及承认公民对不合法的表达也存在正当期待将违背越权无效原则,而支持者却认为实体正当期待是公平的要求。[18]英国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成为许多比较法学者认为英国法对于正当期待的保护弱于德国等其它欧洲法国家的原因。
考夫兰案对这些分歧的回应是肯定的。它明确了正当期待不仅有程序面向,也有实体面向,公民的实质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它有力地回答了实体正当期待属不属于英国行政法的一部分这一问题。与以往偏重维护行政裁量空间不受节制的判决很大的不同在于,考夫兰案不仅明白承认实体正当保护得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而且坚持在此类案件中,需要平衡的法益有两个——行政机关的决策裁量空间与人民的期待利益,而法院才是最终的裁决者。尤其通过滥用职权基准的引入,与传统Wednesbury审查基准的比较,考夫兰案进一步阐明了法院在决定行政公平问题上的决定性地位。
(二)Wednesbury合理性审查的突破
实体正当期待作为司法审查依据的确立,意味着当私人享有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实体性期待权利时,他可以主张其期待利益大于行政机关政策的改变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而请求法院介入审查并予以判断,它性质上不同于仅仅涉及私人的一个程序上的期待性权利或要求法院给予一个听证机会,显然前者已经涉足行政事务的实体判断这一禁区。这是一个伤脑筋的问题。因为这涉及英国公法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
受“议会主权”的影响,英国行政法上向来对于法院介入行政机关所作实体性决定的程度采十分审慎的态度。司法审查建立的基础是,立法决定行政授权的范围,而法院的角色仅限于执行国会的旨意,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不逾越权限(ultra vires),以及作出决定的过程符合自然公正(nature justice)。而行政行为的实质合理性,尽管认为绝对的裁量一如绝对的腐败为公民权益保障所不容,但因为涉及司法审查的界限,法院过问多有禁忌。英国法院通过判例逐步发展出一项适用于合理性审查的经典技术——wednesbury审查基准。在1948年的wednesbury[19]案中,Green勋爵认为,法院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正当性判断,当“行政决定之不合理,以达没有一个理性的机关会作出如此决定之程度”。之后,在GCHQ案[20]中,Diplock勋爵将其内涵进一步阐释为“行政决定因蔑视逻辑法则或社会共同的道德准则,令人发指到没有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会作出如此决定的程度”。尽管Diplock的阐释仍然不过是套头逻辑,循环论证,但模糊的语言、解释的张力却赋予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之合理性上充分的自主性。一方面它营造出法院谨守执行国会立法旨意的形象,另一方面又通过个案的解释与发展不断丰富其内涵并赋予法院自我发挥的空间。
当同样涉及行政行为实质合理性判断的实体正当期待遭遇法院早已游刃有余并津津乐道的Wednesbury审查工具时,分歧就出现了。是否实体正当期待在概念上是区别于传统Wednesbury的一个独立的司法审查基准? [21]在考夫兰案之前,主流的观点是实体正当期待尽管在概念上不同,但在实质上是“Wednesbury审查基准下的一个分支”[22],但是敏锐的法官们还是注意到了这两者之间的不同[23]。Wednesbury的话语是,只有在行政决定纳入法定目的之外的考量,或极端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介入,也就是说法院不会单单因为不同意行政机关的政策选择而介入,更不会以此代替行政机关所作的选择。[24]但是,政策与承诺的改变一般总是事出有因,或者说总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当允许法院判断当事人对原政策的实质期待利益是否受保护时,它就必然已经介入行政机关在行为改变时所作的政策选择,而且介入的原因也不是因为极度不合理。可想而知,在涉及期待利益的案件中,假若适用Wednebury审查基准,行政机关的决定往往能够轻易的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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