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究竟应当适用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才能满足法院作为利益平衡者这样一个角色呢?上诉法院最终在preston案[12]中找到了审查行政不公平性与恣意性的权力滥用标准。在该案中,上议院提出了传统的权限逾越(越权无效)与程序非正义(自然正义)之外的第三种司法审查对象——行政的公平性,若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显失公平,或欠缺正当理由,即使其权限未逾越,仍构成权力滥用。法院认为,权力滥用标准一方面确保行政机关对政策变更的优先地位,另一方面坚持了法院作为行政公正的最终裁决者。[13]
那么,在考夫兰案中,行政机关提出的正当化理由相较于承诺对考夫兰的重要性是否具有优先地位呢?法院开始了其衡量过程。行政机关声称关闭MH的理由是为了改善MH,将其改建成一个专门为复健病人设置的专门机构。现行将复健病人与全残病人合并在一起的护理系统,不仅不利于复健病人的康复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治疗场地和设施,而且也给MH本身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医疗机构在维持这样一个’prohibitively expensive white elephant’上举步维艰。鉴于改善复健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优先义务,因此主张将考夫兰等全残病人移至地方社会服务机构,但是考虑到先前的承诺,他们仍然愿意承担考夫兰的护理费用。[14]
但是,上诉法院认为医疗机构误解了其承诺的性质。医疗机关的做法是将其对考夫兰的承诺仅仅视为是一个护理承诺,因此他们认为只要仍然提供其护理费用即可。但是法院认为,这个承诺更重要的还在于是提供考夫兰“一个永久的家(a permanent home)”的承诺(不同之处在于,还要给予考夫兰住宿及生活上的照顾)。《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规定,个人家庭生活及住所受尊重。非为民主社会经济福利的需要,不受法律限制。该公约已被1998年英国人权法吸收,法院应当予以尊重。本案中,行政机关关闭MH虽然是为了节省政府开支,符合公共利益,且已将先前对考夫兰的承诺纳入考量,但因此而剥夺考夫兰的“家”,不具有优先的理由。[15]而且,行政机关仍然需支付考夫兰的护理费用,节省的开支有限(只是节省了住宿和生活照顾的开支),且虽然将考夫兰的利益纳入考量,但却没有提出替代性的安置住所,综上,行政机关的决定不能为重大公益所支持。判决撤销关闭MH的决定。
三、考夫兰案对实体正当期待的发展
考夫兰案是英国法院在正当期待的司法审查问题上的一次系统梳理,如果说,之前法院对介入公民的实质信赖利益还处于战战兢兢、半遮半掩状态的话,那么,考夫兰案则是正式开启了法院审查实质正当期待的大门。该案对实体正当期待原则在英国公法上的确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此后审理类似的政策、承诺变更案件确立了三个审查基准,并引入了新的权力滥用审查基准,突破了一直以来在行政合理性问题的审查上占据主导的wednebury基准,将法院引向对行政公平的更强程度的干预。
(一)实体正当期待原则作为司法审查依据的确立
对正当期待原则的承认,意味着当行政机关因社会局势变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变先前作出的政策、承诺、保证,或撤回、废止原行政决定或其他行为时,人民对于维持原先的状态得基于信赖利益而请求法院保护。在前现代民主国家,这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对一个每天都要因应时事变化而采取灵活的政策和管制措施的政府来说,这无疑是代价巨大且束手束脚的。但是另一方面,随着公民权利保护的发展,我们也不能无视公民成为政策、承诺变更的牺牲品。英国法对这两种法益的平衡,首先取得进展的是程序性保护机制的确立。通过1969年的Schmidt案、1972年的liverpool出租车案[16],尤其是1983年的A.G.E. Of HongKong v. Ng Yuen Shiu案[17],程序正当期待发展成为一项行政法上的原则,即行政机关若有遵循一定程序作成行政决定的义务,其政策改变必须容许受影响的私人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并应将此纳入考量。若行政机关以重大公益为由,拒绝履行这一程序,则法院可以审查其公益理由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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