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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上实体正当期待的司法审查——立足于考夫兰案的考察

  一审高院女王分庭Hidden法官认为,医疗机关1993年对考夫兰所作的承诺,不仅仅是提供医疗照护,而且是提供一个永久住所(a home for life)的承诺,违背这一承诺相当于私法上的违约,除非存在重大公益需要,否则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在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的关闭决定在程序上并未征得考夫兰的同意,且没有重大的公益支持其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决定,因而判决撤销。
  医疗当局不服,认为在本案中,其行政决定的作出是出于改善MH的需要,使其成为专为复健病人设置的康复机构,因此有重大公益理由支持,且政府已对考夫兰的承诺予以考虑,愿意继续支付其护理费用正是对先前承诺的回应,关闭决定不存在撤销事由,遂诉至上诉法院。[4]
  二、判决要旨
  考夫兰案的判决由后来担任上诉法院院长的Woolf 法官主笔。
  判决首先审视了法院在正当期待的审查上可能的角色。从审查的强度入手,判决认为,存在对正当期待的三种审查基准:
  1.行政机关改变原政策采行新政策时,仅需就原政策或其他表达(承诺)加以考量,并对改变的正当性作慎重考虑。在这类案件中,法院适用的是wednesbury审查基准。
  2.行政机关的政策、承诺改变前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机关未与之协商的,法院得要求行政机关给予关系人听证的机会。若行政机关改变政策存在特殊理由的,法院可以审查该理由是否充分。此时,正当期待仅赋予人民程序上的保障。
  3.正当期待不仅只有程序面向,同时也保障人民的实体利益。此时,法院应审查行政机关违背正当期待的决定是否已达“权力滥用”的程度。一旦如此,法院可介入行政机关作成决定的理由,并与人民的期待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从而得出行政机关违背人民信赖的行为是否有重大公益支持且足以抵抗行政公正的要求。这就是实体正当期待原则。[5]
  判决指出,上述第一种审查基准区别于第二种和第三种,前者仅限于传统审查,其标准是合理性与行政机关是否已将背离承诺的理由作出考量。第二种审查,实质是给予公民程序性权利的保障;而第三种,法院则已经介入衡量背离承诺所侵害的利益与所要达到的公共利益之间的衡量了。[6]但是,判决接着指出,在实务上,具体一个个案应当适用上述哪一种审查,是困难的,需要法官仔细辨别。法院应当考量的因素有:被改变的政策、承诺的性质、受影响的人数、是针对个别人的特殊承诺还是适用于一般人的政策、作出的承诺是否具有私合同的特性、以及要求行政机关信守承诺的影响程度等。[7]
  考夫兰案中,法院考虑到医疗机关的承诺对考夫兰而言的重要性(不仅仅是一个医疗照护而是一个家的承诺,这在1998年人权法下显得更为重要),受承诺影响的人数特定(对象限于考夫兰及其他6位一起搬到MH的全残人士),且医疗机关遵守这项承诺的后果仅仅只是财政上的(负担考夫兰的住宿和照护费用),因此认为,该案属于第三种正当期待。[8]
  法院解释道,对于实体正当期待究竟是适用wednesbury合理性基准,还是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支持前者的理由,多半偏重于保全行政机关改变政策的空间,不受司法过度的限制[9]。但是法院真正的角色并非在限制行政机关的决策空间,而是在行政机关因应改变的需求与公民正当利益的保护间取得平衡。[10]如果定位在前者,那么行政机关的决定只要将公民的信赖利益纳入了考量,除非存在极度不合理或不合逻辑,则一般轻易地就能通过审查。从本案来看,行政机关要改变政策总是能找到合理的理由来将之正当化,如果采用wednesbury基准,那么等于仍然让行政机关作自己行为合法性与否的最终裁决者,固本案不予采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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