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法与私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权上相互配合
有学者认为,财产权的保障体系作为各种法律手段的总和,是有机的统一体,公法、私法的保护方法从规范形式上并无绝对的界限。民法、
刑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在对财产权予以调整和保护时,其目的和方式并无实质上的差别。确切地讲,只有多种制裁方式综合运用时,才能更好地保护财产权,每一种制裁方式都是基于财产权法定这一前提条件而设立的。[2]公法与私法在保护私有私有财产权上相互配合体现在:一是公、私法行为在效力上相互影响。如行政机关实施的一个合法的许可行为或产权确认行为能为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以及民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依据。再如,公民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房产交易行为向行政机关申请过户时,行政机关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二是法律责任形式上相互衔接。有时一个侵犯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可能会同时触犯私法与公法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因此要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一种性质的法律责任代替另一种性质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如甲偷窃乙的财物,这既侵犯了乙的财产权构成民事违法行为,也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行政或刑事违法行为,因此甲既要承担私法上的民事法律责任,也要承担公法上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私法上法律责任重在对受害人的补救,公法上责任重在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通过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配合适用,达到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目的。三是在同一个法律文件中对侵犯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私法与公法责任,如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同时作出规定,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这有助于为执行与适用法律、追究法律责任提供更为便捷、明确的依据,有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
【注释】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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