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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公、私法保护

  四、私有财产权公、私法保护的融合
  私法与公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权上承载着不同的制度功能,不能相互替代,其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互配合,缺一不可。忽视公法保护,只靠私法,就好象一个人背着沉重的包袱跳“独脚舞”一样,是难于维持多久的,在外力的挤压下,很快就会崩溃。离开了公法,即使私法对私有财产权规定再完善,在社会上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只有公法与私法共同发展,相互促进,才能形成一套完整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体系,只有让这套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切实发挥作用,才能让财产权由应然意义上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再转变成为公民实际享有的权利。在保护私有财产权方面,公法与私法是相互融合的。
  1.公、私法融合与私有财产权保护
  随着社会的变迁,公法与私法出现了互相渗透与融合的趋势。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的私法化”现象。所谓“私法的公法化”,指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增强,私法的传统概念、制度和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私法的价值取向已由原来的个人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体现私法自治精神的传统的三大民法原则(个人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虽未废止,但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私法领域又创设了一些新的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禁止私权滥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法律对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进行了限制,如强调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可以对私有财产予以征收、征用等。私法公法化,私有财产权受到一定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再重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不是要削弱私法的作用,而是表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从绝对走向相对,以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协调一致。
  所谓公法的私法化,是指在传统的公法领域中引入了私法手段,私法中的平等协商、互利合作的契约精神在向公法领域渗透。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英美等西方国家掀起了政府改革运动,并迅速向其他国家扩散,形成一股世界性的改革浪潮。这场改革运动体现了政府的退缩和市场价值的回归,各国开始纷纷对政府及其行政权的作用进行重新审视与评价,不断优化政府的职能,放松政府管制而加大市场调节力度,并将一些政府垄断项目转到市场竞争领域,或者引入市场机制到公共领域之中适用。传统的“刚性行政”、“管制行政”逐渐让位给“柔性行政”、“服务行政”,行政合同被广泛运用,行政指导被大量推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成为一种潮流;政府在管理中越来越注重公民参与,甚至协商立法也开始兴起;等等。放松管制(Deregulation)代表着现代政府管制的发展趋势,是指政府削弱或取消某些对经济和社会管制的政策或过程,意味着管制界域的收缩。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的兴起与广泛运用,标志着政府在管理方式上的革新,体现了相对人的意思自治,减少了权力运行的强制因素,赋予相对人较强的选择性与自决性。这种施政方式要求政府平等的对待相对人,要求政府尊重相对人的意志,要求政府重视相对人的权利,要求政府有信用和责任感。公民已不再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而具有更多的选择权。政府在治理理念与方式上的创新,有利于极大地改善和融洽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增强政府对公民需求的回应性,降低行政的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激发公民的创造性,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一种正和博弈的态势,这无疑有利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的维护,有利于公益与私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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