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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公、私法保护

  意思自治精神渗透在私法各项制度之中,私法通过广泛的授权性规定,最大程度地将权利的行使交由权利人自我决定,维护权利人的选择自由。私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核心而构成,而私法上的义务只是实现权利的手段,因此,学者们将私法称为“权利本位”法。在私法中贯彻意思自治的理论依据在于: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主体都是主张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的人,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因此,从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的信念出发,法律应当充分相信个人能够清醒而理智地对待和处理与其利益相关的一切事务,国家及他人应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得干涉或限制。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公益而对私人事务施加强制或干预时,应有适当理由。[10]总之,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基础,以平等、自治为原则,以保障实现私人的利益为目的,以私法主体的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己负责为内容,以讲求诚实信用为内在条件,以国家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干预为其外部条件。尽管在现代,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并不是否定该原则,它仍然是私法的精髓与基石。在意思自治精神的统领下,私法既维护了私人自主选择的自由,又合理利用人的自利之心引导其在追求和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其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在保护私有财产权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75条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民法通则》还初步确立了对各种民事主体的权利一体保护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财产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002年12月23日,被誉为“私权圣经”的民法典草案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顾昂然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说:“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有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同样适用。”[11]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中确立了对不同主体财产权利予以平等保护的原则,《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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