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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公、私法保护

论私有财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公、私法保护


石佑启


【摘要】私有财产权到底是私权还是公权是颇有争议的问题,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分类标准的不同。如采用实质上的划分标准,可将私有财产权定位为私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有财产权只是私法上的概念,只应受到私法的保护,因对私有财产权的侵害既可能来自私权利主体,也可能来自公权力主体。而对公权力主体滥用公权力侵害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必须靠公法来预防、纠正与制裁。公法以将公权力纳入法治轨道为使命,确立对公权力的制约与激励机制,以此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并非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配合且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私权;私法保护;公法保护
【全文】
  一、私有财产权的私权属性
  人们通常按照公、私法的划分,将权利分为公权和私权。有学者认为,区分公权与私权的方法无非有两种,一是形式上的区分,所谓公权是公法上规定的对抗国家和政府的权利,而所谓私权则是私法上规定的赋予私人的以对抗其他私人的权利;二是实质上的区分,所谓公权是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设定的权利,而所谓私权则是为保护私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所设定的权利。[1]由此看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私有财产权的权利属性可以作不同的界定,如果按照形式的标准,则私有财产权既可能是公权,也可能是私权,即如果将私有财产权规定在公法中,成为公民对抗国家和政府的权利,则私有财产权就是公权;如果将私有财产权规定在私法中,成为对抗其他私人的权利,则私有财产权就是私权。如果按照实质标准,则私有财产权属于私权,因为私有财产权是为保护私人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因此,私有财产权到底是私权还是公权取决于按照什么标准来评判。
  笔者主张按照实质标准将私有财产权界定为私权,因为私有财产权是为保护私人利益而设定的权利。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相对应的,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制或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时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并要进行公益与私益的衡量。我们不能简单地对应公、私法的划分而将私有财产权在公法与私法上进行公权与私权的归位。如有学者所言,公、私法的划分与公、私权的划分能否构成两种对应的范畴,是值得怀疑的。公、私法的划分是基于法律的形式和实质而形成的分类,而公、私权则是权利本身的一种分类,本质上仍属私人领域的利益,而且首先涉及的是个人利益。无论从形式和实质上而言,公、私权首要的目标是个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2]如果按照形式标准,则私有财产权到底是私权还是公权无法定论,而只能结合具体的公、私法关系才能判断,如果将其规定在公法中,它就是公权;如果将其规定在私法中,它就是私权。这不便于人们把握私有财产权的属性。而按照实质标准,则能明确界定私有财产权的属性,也与我国学界对公权和私权所下的普遍定义相适应。在我国,学界关于公权与私权普通的定义是:公权即人们在政治领域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权利,私权即人们在经济领域和民间的和私人的事务方面的权利。[3]按照这种定义,私有财产权是人们在经济领域和私人事务方面的权利,属于私权,它与人们在政治领域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权利,如选举权、批评建议权、言论自由权等公权利是有区别的。私有财产权作为私权,一般来讲,是可以转让和继承的;而选举权、批评建议权等公权利一般是不能转让和继承的。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会获得一些新的财产权利,如获得政府给付的权利、获得政府特许经营许可的权利等,这些新的财产权会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存在一些差异,但并不会改变财产权的私权属性。因为这些权利一旦依法赋予给公民,就转化为公民的私人利益,政府就相应地负有保护的义务与职责。此外,人们通常将个人权利称为私权利,简称私权;而将公权力简称为公权,即私权一般是个人权利的简称,公权是一般公权力的简称。如果将私有财产权定位为公权,则容易与作为公权力简称的公权相混淆;而将私有财产权定位为私权,与它作为一种个人权利是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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