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感性喧嚣与理性思考——以“见义勇为”为视角

  三、案情综述
  综观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它之所以能引起人们的广泛争议,其根本原因是,人们(尤其是受害者李女士)无法理解或不能接受见义勇为者反而被告上法庭,面临追究刑事责任的局面,尤其是,原告居然还是抢夺者。毫无疑问的,大多民众不能忍受“恶人先告状”,更不能接受“好人被惩罚”。好在,案件的结果是见义勇为者张德军被宣判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无论是对于见义勇为者张德军,还是支持他的群众无疑是希望看到的结果,对他们而言,可谓是大快人心。然而,这样的结果是否就意味着维护了公平和正义呢?对此,笔者不敢盲目乐观。
  在笔者看来,如果说2006年12月28日,“邱兴华案”中被告人邱兴华被执行死刑令人质疑的话,那么2005年12月7日,“张德军案”被告人张德军被宣判无罪同样让人感到蹊跷;如果说,邱兴华之死在某种程度上是归咎于舆论巨大压力是无疑的话,那么,张德军无罪在某种程度上是舆论推波助澜的结果亦是显然的。在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笔者并不认为成华区法院对“张德军案”判决的显矢公正,同样,笔者也不敢断言它是公正的。该案判决公正与否,在笔者看来,只有经过分析和论证才能知晓。在这里,有个细节笔者认为需要交代一下:2005年12月7日上午,在离该案开庭宣判还有1个小时的时候,即有市民聚集在审判大厅内,他们手中举着“支持义士张德军,坚持严惩抢匪”的条幅。笔者能够理解民众的心情,也无意对该行为是否有碍法庭秩序做过多评判,笔者只是觉得,在整个案件中,民众充当了一种不太光彩的角色,它让原本严肃的判决搀杂了太多的情感,即:在法官进行理性思考的同时,周围弥漫了太多民众感性的喧嚣。
  四、焦点研判
  细细考究本案的审判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判定见义勇为者张德军即本案的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关键是导致原告死伤的原因是什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观点针锋相对: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张德军在追赶过程中对摩托车进行逼堵,使摩托车紧贴着防护栏行驶,然后用右车头碰撞摩托车的尾部,将摩托车撞翻,致使原告一死一伤;而被告责称,自己驾车追赶胡、罗二人时 ,两车车速都非常快,他向胡、罗二人喊“停车”,但对方并未理睬,可能速度太快,左右甩头的摩托车猛撞上防护栏,然后反弹回来砸到他的车上,也就是说原告的死伤是由于自身的原因。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和被告均没有对这一问题提供充足的证据,致使无法查明真实情况,因而在没有具体证据认定的情形下,根据“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判决张德军无罪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但,这也只能说明被告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而在民事方面,是否被告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