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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性喧嚣与理性思考——以“见义勇为”为视角

感性喧嚣与理性思考——以“见义勇为”为视角


范卫国 王婷婷


【全文】
  法不总是站在大众情感的一边,它往往是不得人心的。但是它本身的脆弱性就要求预为防卫,加以保护。甚至不能用例外的说法来论证对它的破坏。
        ——亚马弟奥博士(阿根廷)
  社会道德原则的探讨和确定不能由一般观察和民意测验来决定,因为这两种方法很可能建立在偏见或虚假情况之上,而应由比这更认真的思考来决定。
        ——柯恩教授(美国)
  一、引子
  “见义勇为”一词,可谓古已有之,早在《论语•为政》中,就有“见义不为,无勇也。”的说法,而在大力提倡公民道德建设的今天,见义勇为更是家喻户晓。在中国,见义勇为向来被尊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见义勇为者在大众心目中亦是英雄楷模、模范先锋。诚然,见义勇为因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态势的紧迫性和结果的利他性等特征,在社会上被人们广为称赞乃是人之常情,笔者亦认为,见义勇为有助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见义勇为确实是英雄之举,值得褒扬。然而,因此就能推出“见义勇为者,无须为他的正义行为所造成对不义之人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的结论是否恰当,笔者认为有待商榷,以下笔者就以“张德军见义勇为被告上法庭”一案为例,对这一问题做简要分析。
  二、案情回放
  2004年8月14日下午,从南充来成都的胡远辉和罗军二人驾驶摩托车,经过成都市圣灯乡附近日寸,抢走李姓女子脖子上的项链后高速驾车逃逸。此时,被告张德军开着自己的奇瑞轿车正从一旁经过,听到爱害人的呼救后,立即驾车追赶。在这一过程中,摩托车为摆脱追赶高速蛇行,最后与奇瑞轿车在一立交轿上发生碰撞,导致胡远辉从立交桥上摔下当场死亡,罗军也受重伤,左腿截肢。
  2005年5月,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向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递交控告书,称张德军故意用轿车撞翻摩托车,造成一死一残,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成华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 的决定后,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向成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人民币合计56万元。
  法院认定,伤亡后果是抢夺嫌疑犯罗军等人为摆脱追赶而高速行驶造成的。2005年12月7日,法院以自诉人的指控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被告人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为由,当庭宣告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且不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以原判事实不清,判决不公、偏袒被告等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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