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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二)——兼论滋扰理论之引入

  对未成年人而言,即便他们是非法进入者,法律也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他们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遭受危险物件或环境的损害。此种合理注意义务并非是他们对成年人的注意义务。法律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在承担合理注意义务时要考虑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这一特点,并针对他们采取合理措施。例如,不动产权利人往往对危险作出警告,这样他们对成年人的注意义务即得到了适当履行;但如果他们仅仅对危险作出警告,对未成年人而言,他们的合理注意义务还不能认为得到了适当履行,因为未成年人有时无法理解被警告的危险的意义。因此,即便是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不动产权利人也要对他们承担更严格的注意义务,要采取比警告更有效的措施防止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遭受危险物件或环境的损害,如消除危险或用围护栏将危险包围起来,防止未成年人进入。此时,法律对不动产权利人提出的注意义务要求同法律要求他们对单独合法进入的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是完全相同的。
  (二)理论根据:滋扰理论的引入
  在上述案件中,人民法院为什么责令被告就其校园内的人工湖泊引起的损害对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判例并没有阐述。实际上,人民法院之所以要在上述案件中责令被告对非法进入的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被告的校园内存在的人工湖泊对未成年人有强烈的吸引力,受害人因为喜欢玩水、游水而被被告的湖泊吸引到水边并因此受到损害。这就是所谓的充满诱惑力的滋扰理论。该理论是指,当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存在的某种物、东西或环境对未成年人具有天生的吸引力、诱惑力并因此可能会刺激未成年人的好奇心时,不动产权利人即应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被吸引而进入自己的不动产之内或之上,否则,即应对未成年人进入之后遭受危险物件或环境引起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未成年人是非法进入者,亦是如此。
  在美国,就充满诱惑力的滋扰理论作出说明的第一个案例是1875年的Keffev.Milwaukee&St.PaulRailwayCo.案(8)。在该案中,原告是一名仅有7岁的小男孩,他被被告——铁路公司——铁路上的转台吸引而进入被告转台所存放的地方玩耍。由于被告的转台未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原告在玩耍时,其脚被转台夹住,受到伤害,最后不得不截肢。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认为,在本案中,受到伤害的小男孩并非仅仅是一个非法进入者,因为被告不动产之上存在对小孩具有吸引力的东西——转台,此种东西的吸引力实际上等同于不动产权利人对成年人提出进入其不动产之上的明示邀请。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被告要承担普通的注意义务,保护一个被有诱惑力的东西吸引而进入其不动产之内的人。美国司法判例的此种规则确立以后得到众多司法判例的遵循,众多的司法判例根据此种规则责令不动产权利人对侵入的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在Simmelv.NewJerseyCoopCo.案(9)中,只有4岁的原告被被告不动产上存在的火苗烧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认为,虽然他最近才刚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他并没有留下吸引小孩进入其不动产之内的火苗。因此,其他经常经过自己土地上学的小孩以及在自己土地上堆放垃圾的公共工程部门应当就其土地上的垃圾引起的火苗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可以合理预见到未成年人由于其天性使然而会被吸引到自己的土地上,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指出,由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可能总是和自己的子女呆在一起,因此,“充满诱惑力的滋扰理论可以使不动产权利人对其不动产享有的使用权和社会对人道主义精神、未成年人生命和身体完整性保护所享有的利益以及个人对人身安全享有的利益之间实现理性的、基本的平衡”。(10)在1983年,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DeRobertisv.Randazzo案(11)中再次援引充满诱惑力的滋扰理论,对侵入他人不动产之内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在该案中,被告家养的狗咬伤了仅有5岁的原告,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认为,根据充满诱惑力的滋扰理论,一个在自己不动产之上维持危险环境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小孩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小孩欠缺足够的知识来保护他们自己。《美国侵权法重述》(第2版)第339条对充满诱惑力的滋扰理论作出了明确规定。它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侵入其不动产之内或之上的未成年人遭受的有形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种有形损害是由于不动产之内或之上存在的人为环境引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话:(A)人为环境所在的位置是不动产权利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未成年人可能会侵入的地方;(B)此种环境是不动产权利人知道、有理由知道并且意识到或有理由意识到会引起未成年人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环境;(C)未成年人因为年轻不能发现此种环境或意识到此种环境涉及的风险;(D)不动产权利人维持此种环境是方便的,消除危险的成本同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相比极小;(E)不动产权利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来消除危险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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