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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一)——兼论滋扰理论之引入

  如果作为合法进入者的未成年人是与其成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一起进入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不动产权利人对其承担的注意义务如何才算履行?是仅仅对危险予以警告还是要采取更进一步的保护措施?在我国,虽然法律没有作出说明,但是,司法判例对此作出了一定说明。在汤某诉肯德基餐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汤某作为一名小女孩由其母亲携带到深圳市华强北社区的肯德基餐厅就餐,原告随后在餐厅游乐区内玩耍。该游乐区墙上贴有“使用规则”,要求儿童进入时家长务必在旁照顾,谨防意外。事发时,汤的母亲虽在滑梯出口接应,但因滑梯角度大,汤仍在下落时摔伤,造成右肱骨髁上骨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认为,即便被告已经对有关危险作出了警告,被告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4)在加拿大,法官也采取了同样的规则,他们认为,当一个未成年人和跟随自己的父母进入商店购买东西时,不动产权利人对该未成年人也要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当未成年人在商店遭受物件损害时,不动产权利人也应对该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5)
  我国司法判例采取的此种规则是否合理,学术界看法不一。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判例采取的此种规则存在问题。因为,一旦不动产权利人对有关危险作出了警告,则该种警告实际上是对与未成年人一起进入被告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的成年人作出的警告;虽然未成年人因为年龄小无法理解被告警告的意义,无法理解所面临危险的意义,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完全可以理解被告所作警告的意义和被警告危险的意义。因此,一旦不动产权利人对危险予以警告,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即可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使其免受危险物件或者环境的损害。但此种规则并未被太多的司法判例所采取。为公平起见,我国法律应当采取这样的原则:当未成年人与其成年家属一起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时,如果不动产之内或之上存在成年人可以防范的危险,则当该未成年人遭受此种危险损害时,该不动产权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人们期待未成年人的成年家长会提醒孩子,让他们警惕危险或防范危险。
  (三)无成年人陪同时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
  如果未成年人是自己一个人单独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不动产权利人对其承担的注意义务如何履行?在英国,司法判例认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应当让他们的子女单独进入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并受到伤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无法预见未成年人会单独进入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他们仅需对危险予以警告或予以告示即足以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采取措施保护该未成年人免受损害。在Phippsv.RochesterCorporation案(6)中,原告仅有5岁大小,他在经过被告开发的一块土地时掉进了小水沟里而受到伤害。这条沟对未成年人而言危险是十分明显的,成年人应有清醒的认识。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小孩们经常在被告的土地上玩耍,而被告从来就没有阻止过。Devlin法官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虽然是合法进入者,但是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法官认为,在衡量被告注意义务的程度时,除了要考虑所有其他相关因素之外还应考虑谨慎父母的习惯,一个谨慎的父母不会将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有危险的地方。而原告的父母却将自己仅有5岁大的子女单独留在被告的不动产上玩耍,因此,原告遭受的损害实际上是由原告父母的过失行为导致的,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英国司法判例采取的此种规则是否应当为我国法律所采取?笔者认为,在我国,司法判例不应采取英国判例中的规则,因为该规则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失看作不动产权利人完全免除侵权责任的根据,而不是看作减少被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根据,没有有效地保护好未成年人。当未成年人合法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时,只要他们没有被自己的父母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当他们遭受危险损害时,法官都应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应当让其未成年子女单独进入被告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也仅仅是法官在确定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时的一个考虑因素,而不是全部因素。因为根据笔者后面将要论及的规则,即便非法进入者是未成年人,当他们单独非法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时,法官也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他们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如果法律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承担注意义务,那么,法律当然也应当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合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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