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一)——兼论滋扰理论之引入

  在处理不动产权利人就其危险物件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官应当考虑受害人在遭受损害时的身份,并根据他们的身份类型来确定被告是否对他们承担注意义务。但如果遭受损害的人是未成年人,法律是否也要适用同样的规则。未成年人在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遭受危险物件或者环境的损害时,法律如何设定合理的规则,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十分重视。在我国,未来的侵权法或者民法典对此也应当重视。
  二、不动产权利人对合法进入的未成年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一)不动产权利人对合法进入的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
  不动产权利人如果能够合理预见他人会进入自己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他们即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进入者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如果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使合法进入者遭受损害,他们就应当对合法进入者承担侵权责任。所谓合法进入者,是指经过不动产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同意而进入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的人。例如,到宾馆住宿的客人和到酒店吃饭的人,或者经过法律的授权而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的人,又或者进入他人房屋内执行消防或者抓捕犯罪分子的消防员或者警察。合法进入者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当他们合法进入被告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时,不动产权利人都要对他们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所谓合理注意义务和合理措施,或者是指被告对已经知悉的危险作的警告,或者是对未知悉的危险所作的检查,或者是对已知悉的危险采取的防范措施等。不过,由于成年人对有关危险的认识和评估能力要强于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因此,在确定不动产权利人是否适当履行自己对合法进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时,法律要考虑后者的年龄特点以及未成年人身份。英国《1957年不动产权利人法律责任》第2(3)(A)条规定:即便进入者是未成年人,不动产权利人对他们的注意义务也仍然是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在确定不动产权利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要求时,法官要考虑未成年人这一特点。在进入者为未成年人的情形,不动产权利人在不动产之内或之上存在的陷阱不仅包括有形陷阱,而且还包括无形陷阱。因此,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义务不仅包括不要为他们挖掘陷阱,而且还包括不要让他们被危险物所吸引。在GlasgowCorporationv.Taylor一案(3)中,一个7岁的男孩在一家公共公园捡拾了一颗从灌木丛上掉下来的毒草莓,将其吃掉后中毒死亡,该小孩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地方当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地方当局知道该草莓有毒,应当将其清除,由于该草莓对未成年人构成诱惑,因此,法官认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未成年人智识不发达,他们的认识能力、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受到限制,因此,他们对自然环境或人为环境的认识要比成年人差。这样对未成年人提供更高程度的保护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是十分公平的。为此,法律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合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提供更好的保护措施。具体而言,在确定被告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时,法官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未成年人与自己的监护人一起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未成年人一个人单独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
  (二)有监护人陪同时未成年人的地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