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一)——兼论滋扰理论之引入
张民安
【摘要】不动产权利人就其危险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他们对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滋扰理论,无论遭受损害的未成年人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不动产权利人都要对他们承担同样程度的注意义务,一旦不动产权利人违反这种注意义务,在控制物或者环境方面存在过失,即要对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定不动产权利人对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是否承担注意义务时,法律应考虑非法进入者的年龄大小以及是否有监护人陪同的因素。
【关键词】不动产权利人;危险物件;未成年;人合法进入者;滋扰理论
【全文】
一、导论
当他人进入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并因此遭受该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危险物件或者环境损害时,他是否有权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没有对这样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说明,司法判例在众多的案件中都作出了肯定的答复,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论进入者在遭受损害时是否经过不动产权利人的许可,无论进入者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例如,当顾客进入饭店吃饭时,因为饭店的地面太滑而摔倒,顾客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饭店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对顾客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于顾客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地面湿滑,应当小心行走,而他们在被告地面行走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行为也有过失。因此,法院根据过失相抵规则责令原告与被告一起共同分担损失。(1)同样,当一个小偷进入他人家里盗窃时,因为他人家里的地面太滑而摔倒受伤,小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对自己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同样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小偷本人应当知道自己入室盗窃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仍然进入他人家里盗窃,其行为也有过失,法院由此根据过失相抵规则责令原告与被告一起共同分担了损失。(2)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官在确定被告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时,仅仅考虑被告在控制自己物件或者环境方面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考虑原告在遭受损害时的身份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没有考虑原告是合法行为人还是非法行为人。原告是小偷的身份仅仅是法官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根据,不是法官免除被告侵权责任的根据。我国司法判例采取的此种规则将合法进入者在侵权法上的地位等同于非法进入者的地位,严重牺牲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导致了十分荒谬的后果,理应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