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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员工博客对商业秘密法的挑战

  然而,除了成本的增加与效率的低下问题以外,博客对雇主在事后依靠商业秘密法进行诉讼的能力也产生了影响。即使胜诉,通常也不能对员工的博客提供有意义的救济。商业秘密已经被发布所损坏,作为补偿,雇主获得的也只是一个已经被解雇的且因此变得更加贫穷的前雇员的损害赔偿。因此,雇主必须在最开始努力防止员工泄露其商业秘密。
  总之,传统的商业秘密学说不能在博客时代正常运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秘密法已经没用了。在技术使所有普通员工都有可能变为发布者时,仅仅依靠加大雇主“合理的努力”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相反,必须重新考虑并彻底重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以使法律制度适应新的环境。
  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有两个孪生目标——“鼓励投资”和“商业道德”。如果不改变商业秘密学说,将导致自助行为大大增加。相关成本将减少信息方面的投资并降低信息使用的效率,而这是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所设法鼓励的。如果允许员工通过博客破坏雇主的商业秘密,那就当然有损“商业道德”。相反,针对员工博客泄露商业秘密的预防性法律保护将不适当地干预我们市场经济制度的竞争秩序。
  三、结语
  要在博客时代提供有效、可靠的法律保障以代替自助行为需要在增加的保护和相关的社会成本产生的利益间进行艰难的平衡。例如,破坏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使现在的 “不易获得”这一标准不再适用。“合理的努力”导致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因为要使普通员工知道潜在的商业秘密问题(包括使员工知道不适合在博客上发布的信息类型)。最后,法律救济的实际效力可通过处理所有“偶然”通过员工博客获得商业秘密的善意第三人来得到加强。除非某一信息已变得“众所周知”,雇主的商业秘密权仍然保留。善意获得者可以继续使用,但以其信赖发生于其知道问题之前为限。
  员工博客对商业秘密法的挑战,与许多技术问题一样,不能仅仅通过改变法律而得以解决。对于这个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加强企业员工的道德准则教育以及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值得欣喜的是,网络技术的最新发展使得对员工博客的监控成为可能,这就为员工博客泄露商业秘密设置了一个技术上的障碍。例如,企业可以借助外部专业网络信息监察公司,通过对员工博客的监测,搜集各种敏感话语,一旦发现员工博客中泄露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就可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星星之火成为潦源之势。如果最终形成“法律保障、技术防范”的整合力量,员工在博客中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就会降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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