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糟糕的是,博客使员工合法泄露成为可能,因为博客有效地消除了实践中出版所面对的过滤器。在前博客时代,出版需要员工与出版商之间的互动。此外,出版商自然是诉讼的对象。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出版商要么拒绝员工的出版意图,要么在出版前和员工的雇主进行沟通。而且,即使出版商出版了泄露商业秘密的出版物,出版商还可对造成的经济损害提供可靠的赔偿。[7]
然而,员工通过博客可以自由的发布信息。很多员工没有受个多少法律教育、没有经验、有时甚至没有常识,而如今这一庞大的群体在做出是否发布信息的决定。对于那些出于善意但考虑不周的博客作者来说,发布商业秘密之后对他们自己和雇主的影响比发布之前的考虑通常更为严重。此外,员工通过博客发布事实上避开了雇主的干预。员工通过博客泄露信息处于当今企业通信保护的范围之外。而且,员工在博客上发布信息的频繁性与随意性使发布后及时采取全面的措施变得更为困难。
当员工有意向公众曝光的时候,这一问题变得更为严重。很多员工希望增加他们在他人眼中的地位或寻求其他形式的利益,而以前这种希望受到了很多限制,他们只能在已经存在的关系中的正常社会交往中寻找机会。博客庞大的读者数量使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可以获得更大的成就感,更不用说钱财方面的诱惑了,因此员工产生了设法获得可利用的信息以向整个世界发布的动力。
对那些由报仇心态(被解雇的员工或不满的员工)或社会良心驱使的人,博客为他们的披露提供了虚拟保障。此外,博客技术提供了匿名工具,大大减少了发布者的风险,从而减损法律责任的威摄力。音乐下载方面的经验充分说明,即使在相对简单的情形下进行在线辨认也非常困难,进行有效的法律诉讼就更为困难了。如果发布者没有透露自己的身份,那就只能向博客的服务提供商起诉。即使服务提供商知道员工的真实身份,要获得员工的姓名也存在着重大的法律障碍——问问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就知道。如果某一个人想方设法要隐瞒其身份,商业秘密案中的雇主是很难找出其真实身份的。在这些情形中,博客服务提供商成了唯一可能的被告。与传统的出版商不同,他们与发布的决策过程完全无关,不具有直接责任。因此,对于员工在博客上有意泄露的行为进行的成功起诉也只能是删除侵权博客,而且通常是在法律诉讼和商业秘密被破坏之后。如果员工重新建立他的博客,则这一成功也未必达到预期的效果。此外,要达到这一较低的结果也是以服务提供商受国内法院管辖为条件的,如果员工使用的博客是国外博客服务提供商的,则要达到这一结果更为困难。
博客的这些特点使事后救济的效力与可靠性大打折扣。面对这一商业秘密更容易被破坏的新情况,雇主应该在事前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因此,商业秘密保护的成本将大大增加,雇主需要在制定与执行新的政策、培训、提醒员工、物理控制、监控方面增加额外投资。[8]在信息上增加物理控制还会在内部运行效率上产生不受欢迎的负面效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