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宅权行政法保护缺失分析
肖泽晟
【摘要】住宅权作为
宪法规定的一项自由权,尚未扩张到生存权意义上的公民“对住宅”的权利,对该权利的保护,目前还是行政法的盲区。即使是对自由权意义上的住宅权的保护,我国的行政法也存在很多缺陷:一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在保护公民的住宅免受他人非法侵入上还存在住宅范围不清、“非法侵入”的标准不明等缺陷;二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土地管理法》在尊重公民住宅权上也存在不少疏忽;三是住宅权事实上是一种没有救济的权利,目前只能将住宅权降格为财产权并依据《
行政诉讼法》和《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很少的救济。
【关键词】住宅权;行政法;非法侵入
【全文】
也许,你的房屋被列为公益征收的范围,但你与政府之间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就在你家没人的晚上,你家长期居住的住宅消失得无影无踪,而受到
宪法住宅权保护的那些放置于住宅内的惟一的先人照片、读书笔记、智力成果以及那些不愿人知的巨额现金和首饰等也随之下落不明,但你要求国家赔偿时却无证据加以证明……。也许,你是下乡回城的无家可归者,住在自己违章搭建的简易房内,政府已经容忍你住了十几年了,现为整顿市容,一夜之间将你的违章建筑化为平地,而放置于违章建筑内的那一点可怜的财产也不翼而飞……。也许,你是残疾人,长期住在国家免费供你居住的公房内,现在公房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而政府又拒绝给你安置,那么你将成为新的无家可归者……。
上述现象反映了我国在住宅权保障上出现的困境,原因是我们将住宅权降格为财产权甚至住宅所有权而提供保护的做法。为了切实保障那些必须借助住宅权所保护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包括隐私权)、住宅空间内的财产、通信秘密等权益,本文特就我国行政法在保障住宅权上存在的问题,发表几点拙见,以期为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提供一点建设性意见。
一、国家满足公民拥有住宅的义务:行政法的盲区
住宅权是一种放任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目的是免除政府的不合理(unreasonable)搜查和侵占,① 因而适用“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一法则。
这种意义上的住宅是“家”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最能保障每个人以最适合于自己的文化、技能、需求和愿望的方式安排自己的生活环境,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私人生活领地,是公民人身自由、隐私、财产以及其他私人生活上不可缺少的利益之屏障。因此,每个人的住宅被普遍理解为每个人家庭生活不可缺少的空间及物质条件,是每个人人身自由的自然延伸,是保护每个人自由的城堡,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在一个人的四堵墙之内”发生的一切,对公众都是隐藏的或秘密的,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即使是在家看黄碟,警察也无权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