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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谈枣庄市政府不执行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在我印象中,不要说行政人员因为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而被降级或撤职了,连给予行政处分的都没有。”姜明安说。
  再结合考察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发现恒正公司已经陷入了某种困境甚至是死结之中。
  该公司从一开始便选择了行政复议而非行政诉讼来进行权利救济,而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恒正公司是有利的,因此当市政府有关部门拒不执行省政府的决议,恒正公司的权利实际上依然受到损害时,该公司无法再提请行政诉讼,司法程序无法启动——法律“休眠”了。
  姜明安指出,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为恒正公司提供了新的权利救济路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据不执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我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实施监察。
  姜明安认为,恒正公司首先可以向本级或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对于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如果问题依然无法解决,恒正公司可以就此诉监察部门行政不作为,从而启动司法程序。
  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法》在立法之初便将其定位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而刻意回避司法化,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威信受损,长期以来,我国行政诉讼收案数量都要超过行政复议案件数量。
  “恒正公司的遭遇并非孤例。不少行政复议决定都难以得到执行,最后的结果也往往是不了了之。当务之急是让行政处罚落实到个人头上。当真有行政机关人员因为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收到处分甚至是丢了乌纱帽的时候,行政复议制度的威慑力就建立起来了。”姜明安表示。
  恒正公司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枣庄最终能否得到执行?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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