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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谈枣庄市政府不执行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一场风波总算过去,但是对于恒正公司来说麻烦还只是开始。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开发了一半的土地不知不觉间已经被剥夺了使用权。
  2007年1月23日,恒正公司的法律顾问调查得知,事实上早在2006年10月9日,枣庄市政府便下发了《关于收回薛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田苑小区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的批复》(注:2006年124号批复),该批复所持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恒正公司认为,这个批复没有根据。他们向记者介绍说,有关部门发给恒正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尚不满两年;其次,恒正公司在获得田苑小区地块使用权之后紧接着便投入开发,根本未曾将“土地闲置两年以上”。
  恒正公司对于市政府的这一批复当然不能接受,当即向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自知不妥的枣庄市国土局在收到省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副本后,在2007年2月8日又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再次作出了收回田苑小区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注:2006年136号批复),同时撤销了124号批复。这一次的依据是“薛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于2004年7月14日注销,该公司田苑小区建设项目未列入枣庄市近三年来的经济适用房投资计划,土地使用者和建设项目均已不存在”。
  恒正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个决定莫名其妙。他说:“我们既未撤销、迁移,也未破产、解散,更未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田苑小区正在建设之中。更名后的企业与原企业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承继关系,权利、义务由申请人承继、延续。”恒正公司于是又将行政复议的内容改为要求撤销市政府136号批复。
  恒正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其实早在2006年11月29日,市政府下文收回恒正公司田苑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后不久,又将田苑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了另一家公司(注:2006年191号批复)。而根据记者了解,该公司负责人原为恒正公司的项目经理,此时,该公司成立不到一年。
  恒正公司对国土局这种“一女二嫁”的做法极为愤怒。
  省政府的复议决定成了一纸空文
  恒正公司在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之后,枣庄市政府依然坚持自己的申辩理由:一是由于收回的土地权属单位为薛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恒正公司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二是由于批准的建设用的单位是薛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恒正公司不是田苑小区土地登记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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