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谈枣庄市政府不执行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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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 孙继斌 实习生 杜晓
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后,下级政府相关部门是否该认真地执行?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知道答案。然而,就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在山东枣庄的个别部门却变得复杂起来。
事情的缘由是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所有文件不向我们传达,不告知我们权利,不进行补偿,便将一块土地使用权无偿收了回去,同时又无偿划拨给了其他公司。”枣庄市恒正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恒正公司)的负责人一见到记者就不停地诉苦。他说,公司三年前批下来的一块土地截至到去年10月开发了一半之后被人为停工至今,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下来半年了,有关部门还是“装聋作哑”。
一块土地开发与一个企业改制
2004年3月,枣庄市薛城区国土资源局编制了“建设用地项目上报材料”,申请用地单位为薛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经济适用房。同年4月,枣庄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向薛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于是,枣庄市薛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划拨的方式从枣庄市政府取得了位于枣庄市泰山路东四里石村南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该土地面积共计28520平方米,并被确定用来建造经济适用房之用,楼盘名称定为田苑小区。
2005年6月,薛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市高新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取得了《枣庄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证》,接下来又从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取得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后,田苑小区地块便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
与该土地开发几乎同步进行的是这家公司的改制。
2004年3月,经股东大会研究决定后,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了公司改制方案,并于同年4月获得了薛城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发文批准。改制方案明确指出:“原薛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原公司职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退休养老金等一切劳动关系和享受的权益均由改制后的枣庄市恒正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并依法负责办理。”
至此,建设中的田苑小区的开发商便由薛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易名为枣庄市恒正房地产开发公司。
国土局将一个小区给了两个开发商
意外的变故发生在去年。
2006年7月,此时的田苑小区地块清理工程已经完毕,同时开始修筑围墙正式开工。就在施工数月之后,恒正公司却意外收到了高新区城市执法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书说,主体工程进度已经过半的田苑小区不符合施工条件,要求立即停止施工。情急之下,恒正公司负责人只得向执法人员出示了所有的相关文件,执法人员当场认定证件齐全,完全符合施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