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县财政将募集的(严格说应当是摊派,因为有硬性指标)资金用于何处,不管是什么重点工程,还是什么重点企业建设,那是政府的安排,与债券的购买者没有直接关系。现在政府借债扶持的企业倒闭破产,县政府想一并把这笔债券在企业破产中抹掉,完全丧失了一个政府所应具有的公信力。
曲阳县政府作为一级地方政府,其国债发行是一种严重的政府违法行为。徐群详细解释到: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中央建设性预算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的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建设性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留有后备的原则。在保证经常性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安排建设性支出。”
依照该法规定只有中央政府才有权发行国债,地方政府是无权发行债券的。这一规定在以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进一步明确,其中第
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对于持有曲阳县债券的人有没有可能依法得到清偿和赔偿的权利这个问题,徐群说,根据曲阳县政府在《本期债券说明》中明确承诺:“本期债券期限3-5年,利率在同期居民储蓄基础上上浮10%,自发行之日起计息,从95年起陆续还本付息,至1997年全部还清。”10年过去了,曲阳县政府至今没有“还本付息”更没有“全部还清”,其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违法侵权行为。对此,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有依法得到赔偿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曲阳县的债券持有人完全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得到赔偿,徐群最后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