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诚信应是法治政府治事理政的基本准则

  这么多年过去了,看到还钱无望,曲阳县的干部和集资群众渐渐绝望了。然而,曲阳县最近的一个传言又让事情重新被提起:县政府打算出让原化肥厂对面煤炭公司的土地,面积30亩,市场价值上千万元。
  有些债权人认为,当年曲阳化肥厂已经替煤炭公司偿还了259万多元银行债务,尽管没有最后过户,这块被用来作为抵押的土地也应该属于化肥厂。而当年破产清算的时候没有把这块土地计算进来,属于遗漏的债权。政府如果要出让这块土地的话,应该拿出钱来偿还当年政府承诺过的债券和集资款。
  县政府的一位领导对记者说:“当年煤炭公司的那块地没有过户,从法律上讲这块地就不属于化肥厂。而且在破产的过程中,化肥厂也没有到法院那里申请债权。这块地收归政府,合理合法。”
  记者掌握的一份2007年7月13日曲阳县化肥厂清算组关于当年破产情况的说明中有这样的文字:在化肥厂的账簿及其他资料中没有有关“收购煤炭公司30亩地”这项交易记载,只是曲阳县化肥厂应收款中记载着曲阳县煤炭公司欠化肥厂2596060元的账款。
  那么,当年这块土地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当年参与破产事务的郝永田对记者说:“当年煤炭公司欠银行259万多元的账款无力偿还。当时我们上技改项目正向银行申请借款。银行答应借款一千多万元给我们,但是有一个条件,就是我们帮煤炭公司还了这笔账。我们答应了,煤炭公司把离我们厂比较近的一块30亩的地抵押给了我们。当时这块地不值这么多钱,还有另外三块地煤炭厂也抵押给了我们。我们上新项目,正好需要一块地放煤。但是当时这块离我们比较近的30亩的土地是煤炭厂的办公地,煤炭公司当时向我们也提了一个条件,让我们同时接收他们的29名员工。由于这些员工没有经过我们的培训也没相关工作经验,安置他们意味着我们要给这29个人发工资,所以我们就暂时没有去办过户手续。本打算是等非用那块地不可的时候再去办,不想还没等到那天,厂子就破产了。”
  记者去县政府采访的时候,县政府的一位官员否定了这种传闻:我们目前没有出让这块地的计划。
  专家:地方政府无权发行债券
  曲阳县政府发行债券的行为合法吗?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委员徐群。他说,1992年曲阳县发行的“曲阳县重点工程债券”(第一期)无论从哪个方面看它都是一种政府的行政行为,而不是企业的行为。该债券后面的《本期债券说明》明确记载:“一、本期重点工程债券由县财政发行,由县工业企业集团担保;二、本期债券发行经县政府曲政〔1992〕12号文件批准。”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发行的债券是政府筹集资金的行为,是政府举债。人民群众之所以购买债券,看中的是政府的信誉,是相信政府,支持政府工作。曲阳县以政府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凭借行政强制力、动用公权力为企业借债,并强行摊派的行为,从行为主体、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方面看完全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一种行政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