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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应是法治政府治事理政的基本准则

  像河北省曲阳县自1992年以后执政的历届政府、政府首长和政府官员,他们在会议上,在文件上不可能不讲“法治”、不讲“诚信”,但是他们的所作所为呢,与法治、诚信的距离可能就相差太远。关于债券发行、关于集资、摊派、关于公务员和教师的工资,我国法律、法规是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的呀,他们是不知道呢,还是视而不见?
  关于债券发行,《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证券法》第4 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 条规定,证券的发行,禁止欺诈;第10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公开劝诱。
  关于集资、摊派,中共中央、国务院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始即发布了一系列禁止乱集资、乱摊派的文件和法规,如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即明确禁止任何政府机关、组织向企业的乱集资、乱摊派行为,对任何政府机关、组织向企业的乱集资、乱摊派行为,企业有权拒绝,有权检举、控告。
  关于公务员和教师的工资,《公务员法》第78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劳动法》第50条规定,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当然,这些法律、法规有些是河北省曲阳县政府1992年实施发行债券集资行为时尚没有的,是国家以后才制定和发布的。但是,即使是这样,即使当时所有这些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都不存在(当然有存在的),河北省曲阳县政府的行为也是明显违反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的。因为:
  其一,政府的行为(特别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是法无授权即不能为。河北省曲阳县政府1992年扣发教师和公务员的工资,强行让他们购买政府发行的债券有何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呢?如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即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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