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应是法治政府治事理政的基本准则
姜明安
【全文】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子曰:“民无信不立”。
这是我们的老祖宗孔子在2000多年前说过的关于诚信的两句话。第一句话是说人与人之间要讲信用。没有信用,人们就无法进行交往,社会共同体就难以维系。第二句话是说政府对人民要讲信用。政府对人民不讲信用,人民就会对政府失去信任。人民对政府失去信任,政府就不能存在。
孔子上述两句话与我们现代人所信奉的法和法治的原则、精神是相吻合的。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因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故现代各国私法均确定以诚信为其基本原则,如我国《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正是因为“民无信不立”,故现代各国公法均确定以诚信政府和信赖保护为其基本原则,如我国《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颁发的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如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变更或撤回,要依法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法治政府是有公信力的政府,而公信力是建立在行而有诚,言而有信的基础上的。法治政府只能是和必然是诚信政府,它不能不以诚信作为其治事理政的基本准则。因为法即是以诚信为前提的,诚信是法的内在本质。无论是以文字表现的法,还是以惯例、原理、习俗表现的法,无论是硬法,还是软法,无论是私法,还是公法,其精神和灵魂都只能是诚信。没有诚信,就没有法,就没有法治。民无诚信,即为刁民、奸民,何谈法治社会。政府无诚信,即为专制政府、无赖政府,何谈法治国家。
我国早在上世纪后期就已经启动了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工程。1999年法治入宪,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以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工程启动后,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这是世人有目共睹的。但是,同样毋容讳言的是,我们也还有不少地方、不少部门、不少领域,其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仅停留在会议、口号和外在形式上,其治事理政的基本风格仍是人治、权治、专制。这些地方、部门、领域的政府和政府官员要求老百姓守法,他们自己却可以不受法律约束,随心所欲,任意所为;他们要求老百姓讲诚信,自己却可以不受自己的承诺约束,今天可以对自己昨天出台的政策,发布的红头文件不认账,本届政府可以对上届政府出台的政策,发布的红头文件不认账,甚至为创政绩不惜对自己的“臣民”实施欺骗、胁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