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 例如,美国在南北战争之后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第
13、
14、
15条之后都附有这一规定:“国会有制定适当法律,施行本条规定的权限”。这三条
宪法修正案是纠正种族歧视,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的条款。
宪法修正案的这一规定,是
宪法对国会的立法授权,也是
宪法赋予国会的立法义务,因而是一项
宪法委托,是
宪法要求或者委托国会以普通立法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私人关系,贯彻平等保护这一
宪法原则。因此,随后国会制定的一系列所谓“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正是国会实施这一
宪法义务的结果,也是制定法上的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体现。依据这些“民权法案”,私人关系中的种族歧视被国会立法所禁止,
宪法平等原则进入私人关系中,成为约束私人在签订契约之时的法律禁止性原则和条款。
⑦ Jacob G. Hornberger,“Economic Liberty and the Consitution”, Part 7,December,2002, http://www.fff.org/freedom/fd0212a.asp。
⑧ “公共机构”和“国家机构”的含义不同。“国家机构”包括按照
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国家权力的机关;“公共机构”的含义更为广泛,既包括履行各种国家权力和职能的机关和组织,也包括履行一些非国家
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力,但却属于公共职能的机构和组织。
⑨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本性上,城邦先于个人,全体先于部分。“城邦虽然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就本性而言,全体必然先于部分。”[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8、9页。“城邦”就是国家。“国家”的拉丁文就是“城邦”。
⑩ 这里可以再次识别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关于个人生活目的认识上的差异。自由主义以个人主义为先导,认为个人生活的目的是经济自由和一己的幸福;国家主义则认为政治自由和美德才是个人幸福,西塞罗也认为国家的职能是使“公民得到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因而,同为“幸福”,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提供了不同的理解。自由主义认为“幸福”纯粹是个人的事情,是私人领域的自治与满足;国家主义认为“幸福”必须在共同体中才能获得,“幸福”是个人美德的实现。对个人品行的假定和要求因此构成了自由政体与共和政体不同的基础。自由政体看重个人私利的满足;共和政体则须建立于公民美德之上并着重于公民美德的实现。作者注。
(11) 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目的是“最高的善”。国家是社会团体之一,它囊括一切社团;既然每一个社团都以一种善为目的,则国家便是以最高的善为目的。他把国家与社会分开,突出国家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国家是必要的、中立的、为人民谋福利的。参见吴恩裕:《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政治学》,北京城市: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7页。
(12)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生来就具有合群的性情”。“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7页。
(13)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53、254页。
(14) 贺麟:《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6页。
(15)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4页。
(16)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论述的个人都是以“公民”身份出现,所有的自由也是指“公民”的自由,也就是政治自由。这就非常清楚地表明了欧陆哲学传统中个人是国家和政治中的存在这一假定,而非英美原子式的个人概念。
(17)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就是指“政治自由”。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界定“自由”的定义时大量列举的“自由”的各种概念几乎都是团体中的自由,涉及个人与团体的关系。他明确指出,在民主国家里,个人自由就是政治自由,并说:“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接下来就是他对于何谓“自由”的经典阐述。[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54页。
(18) 与欧陆对应,“自由”在英国哲学家那里,则更多是一种经济自由,表现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财产的获取,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所有权和契约自由。前者通过占有和保护占有物确保这一自由,后者通过财产流转进一步获取财产来确保自由。关于这一点,洛克有明确论述,他的经典命题是“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他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77页。因而,受自由主义理念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法院在解释
宪法修正案“自由”一词时,都把“自由”解释为经济自由,或者契约自由,即占有和获得财产的自由。
(19) [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前言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