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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朕即法律》有感

  第三,关于现代文明下的法治,苏先生认为莫不臻于无我之境。其实,如上所述,这种无我是不可信的。遗憾的是,苏先生不相信,竟然举了台湾的例子说:“今年8月28日,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时事评论家胡忠信诽谤陈水扁之女陈幸妤‘前往美国银行开户,疑似洗钱’罪名不成立。陈幸妤败诉。(此处语句不通——笔者)贵为公主,也不能置身法外,单就此案来看,台湾司法体制似已进入了无我之境。同为炎黄子孙,能不为彼岸同胞的进步而高兴吗?”苏先生大概是在台湾学法的,仅凭此例就论定台湾司法官员已进入无我之境,未免过分可笑和幼稚。谁不知道陈水扁的选举、腐败、分裂恶行,已经无道德话语可言,而之所以如此,乃因为台湾司法当局诸位,全都进入了“有我之境”,谁还顾及“法律话语”呢!
  第四,关于近代的“朕即法律”。请看苏先生这一段话:“毛泽东多次讲过,他不赞成拿稿费,认为没有道理。可是,他从来没有真正拒绝过拿稿费。到文革前,因为他总讲这种话,稿费制度被取消了。然而因为毛泽东的特殊地位,没有任何出版社或报社敢于停付毛泽东的稿费。毛泽东虽然一生主张反特权,却从来没有意识到,党的高度集权制使他成为党和国家里唯一享有最高特权的人。据说,胡耀邦非常欣赏毛主席的风度气魄,但也不时感到很困惑。因为他曾听毛主席说过,‘我是不让权的’,‘我是不做自我批评的’。由此看来,如果不能在道德上做到有我,在法律上做到无我,即便主观上立志想成为一个高尚的人,纯粹的人,有道德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有益于人民的人,行动上仍难免会南辕北辙。”
  话说远了。即使上面这些话是确切的,笔者以为,板子还不应该打在毛主席的屁股上。众所周知,毛泽东的功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做了定论,这里不议。这里要说的是,我们党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在诸如稿费、让权、自我批评等问题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其他的领导班子成员,显然都处于“有我”的境地之中,没有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法律话语和法律责任,由此也助长了毛泽东的“有我”。难道事情不是这样的吗?
  第五,最后一点,苏先生的话说得更远了。电视台“每晚都要推出一个先进模范典型······像吴兢(唐代史官,编撰史书《贞观政要》)那样一味地扬善掩恶,恶难保不会欲盖弥彰,而真善反而会餐在人们心目中变成伪善。甚至可能引发强烈的社会逆反情绪,那可就事与愿违了。”
  这可能是某些过分不满现实的知识分子的偏见。宣扬先进典型有什么不好?相当长一段时间,我们的报刊杂志连篇累牍地宣扬恶行,吃穿嫖赌,贪赃枉法,欺哄吓诈,假冒伪劣,法律话语稀疏,道德话语沉默,这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吗?实际上,七千多万共产党员中,好人好事不是没有,而是很多。我们一味地扬恶掩善,以至于正气被压,邪气上升,人民群众才极不满意。最近中央大张旗鼓表彰道德模范表彰得好。社会需要在“道德”与“法律”、“有我”与“无我”的问题上来一次拨乱反正。
  20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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