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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即法律——从《贞观政要》对唐太宗的评价看中国的法律与道德

  不幸的是,自曹魏以后,儒家的许多道德话语被有选择地写入律典,实现了瞿同祖先生所谓的法律儒家化。道德话语与法律话语的淆乱,愈演愈烈,这不仅大大扭曲了孔孟之道的本意,也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逆反心理。号称“竹林七贤”之首的阮籍,就是其中的典型。据史书记载,阮籍是个真正的孝子。他母亲去世时,他正在下棋,听到丧讯却故意不停下来。待到葬母时,他又故意“食一蒸豚,饮斗酒”,至“呕血数斗”。钱穆先生说,阮籍是真心实意的孝子,他不肯遵守儒礼,是因为“痛恶当时那些假孝子,外守丧礼,而内心不戚”。他不肯“与世同污,所以故意吃酒吃肉,不遵服制。其实他内心非常哀痛,并非凉薄不孝”。阮籍的做法显然是出于对儒礼的误解。他不知道,“儒家‘丧忌酒肉’正恐悲来伤胃。阮籍就吃了这亏,一时悲从中来,正因吃了酒肉,遂致呕出血来。此乃因不遵礼而毁身伤性……不知儒家之礼,正为大忠大孝之人而设。”
  孔子称赞他的学生里颜渊最好学,其表现是“不迁怒,不二过”。阮籍之辈迁怒于孔孟,看来还是学业不精所致。
  道德话语不可随意转换成法律话语,并不是说道德话语不能转换为法律话语,而是说不可无条件地、随随便便地转换。转换必先满足一定的条件,法律才能显得公平,才能获得人们的普遍尊重和奉行。这其中最打紧的,就是要将有我之境转换为无我之境。
  权利义务关系的严重失衡
  齐景公问政,孔子答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本是有我之境的道德话语,是劝喻齐景公恪尽职守,做出个君父的样子来。可齐景公没有听懂孔子的话,他说:“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显然他不是从有我之境上思考自己作为君父的责任,而是片面地将臣子对君父的忠孝义务,理解为硬性的名分制度,将道德话语变成了法律话语。但在做此转换时,他却没有将君父对臣子的仁慈义务,理解为硬性的法律话语,也就是说,没有将有我之境相应地转换为无我之境,于是便形成了君父对臣子有权利而无义务,臣子对君父有义务而无权利的片面化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有我之境的法律所必然呈现的格局,其基本表现便是权利义务关系的严重失衡和不对称。
  有学者说:“东方伦理之缺点,在详言卑对尊之道,而不详言尊对卑之道。”笔者以为,东方固有法律确实未详言“尊对卑之道”;但是说儒家伦理思想不详言“尊对卑之道”,恐怕还有商榷的余地。
  前引孔子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并非不包含“尊对卑之道”。孔子说“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论语·尧曰》篇分别引尧、商汤、周武等古帝王语,均涉及“尊对卑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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