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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源于风险领域归属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公正和利益合理分配的必然结果。特别是在侵权法领域更有其重要意义。由于以产品责任、公害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等为内容的现代技术型侵权纠纷具有技术性、隐蔽性等特点,作为案件事实重要证据的技术资料、生产工艺等往往为加害人所垄断,如果仍按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处理,就会造成受害人因客观上的举证困难而影响诉讼公正和效率。因此,对于按一般原则应由受害人负责举证的一些事实,尤其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事实及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直接由加害人承担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及相应的首先举证的责任。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及科技进步,各种事故损害赔偿、公害责任急剧发展,新型危险事项日益增多,因此在证据法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用逐渐扩张,适用范围越来越宽泛。而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不仅关系到诉讼中权利实现的问题,更关系到实体权利的实现,不论在证据法上还是实体法中均有重要的意义。德国联邦法院在大量的判例中,应用了源于风险领域归属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特别是在由于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医疗事故所引起的争议中。下面试举两例:
  案例1(瓶子爆炸案) :一个3岁的孩子由于汽水玻璃瓶子爆炸而严重受伤。汽水玻璃瓶爆炸的原因,是因为在玻璃瓶子上有裂纹。该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汽水厂赔偿损失。但是,在此不能确定,是否该裂纹是汽水厂造成的。造成瓶子的裂纹有多种原因:可能是瓶子生产商提供了有裂纹的瓶子;可能是汽水厂在填充汽水时,造成了瓶子的裂纹;也可能是在运输途中产生的。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原告应该证明,瓶子的裂纹是由汽水厂造成的并且其有过错。德国联邦法院认为,在该案件中,汽水厂对因果关系和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因为原告很难获悉被告的生产流程和质量监控体系,而被告却应熟知其生产过程。被告必须保证,质量合格的产品进入市场。因此,被告必须证明,裂纹仅仅是在产品出厂之后产生的。
  案例2(化铁炉案) :被告经营一座化铁炉,其污染气体排放值没有超标。尽管如此,原告在附近停车场停放的汽车油漆和玻璃严重受损。原告因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原告应该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负有举证义务。和上面所述一致,德国联邦法院认为,在此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适用,因为原告不可能证明,是否污染气体排放值超标。相反,被告必须通过定期的监控,证明其气体排放值没有超标。
  在有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德国民法典第345、3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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