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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事实推测在侵权法中,特别是在涉及到因果关系和过错的时候,具有重要的意义。德国联邦法院在大量侵权案件中,正是通过事实推测来判决的。在此试举一例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BGH NJW 1983, 1308):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在骑摩托车时和被告的汽车相撞,在此过程中摔伤了头部。原告没有按照规定戴头盔。德国联邦法院认为,按照一般的生活经验,原告的头部受伤正是由于没有戴头盔造成的。
  举证责任的减轻还可以依据法律而产生,即所说的法定推测。法定推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存在一个特定的事实,那么,另外的一个事实的存在被推测断定了。例如: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第1款的规定,动产的占有者被推定为此动产的所有者。假如张三和李四就一辆汽车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如果张三是该辆汽车的占有者,那么,就依法律推断他拥有该辆汽车的所有权。李四可以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92条的规定,推翻此法定推测。他必须陈诉和证明,张三在获得该辆汽车的占有时,并没有同时获得所有权。如果通过李四的陈诉和证明,该法定推测被推翻的话,那么,张三就必须陈诉和证明,他是如何获得该辆汽车的所有权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定推测也是举证责任的减轻,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因为张三仍然对是否存在所有权负有举证责任,只是此举证责任依法律而减轻了。
  ⑵ 举证责任的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改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源于法律规定,一方面源于风险领域归属。
  源于风险领域归属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处于事件的风险领域之外,对需要证明的事实无法获知,而另一方当事人却处于该风险领域之内,并可获知该事实。也就是说,事物的发展仅仅在一方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领域内展开的 。
  请看下面的案例:被告人于2000年在萨尔布吕肯从原告那里租了一套住房,起租日9月1日。被告人从9月1日起首先对此住房进行了多种装修,自己并没有立即进住。9月2日夜里,此住房发生了水灾,原因是此住房的水龙头没有被关上。此水灾不仅给此住房造成了损失,还殃及了楼下的住房。然而事后却不能确定,是谁没有关闭此水龙头,因为不仅被告人和原告有此住房的钥匙,前住户也有。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在租房合同中应该房东负有举证义务,如果他向房客索赔的话。也就是说,房东必须证明,房客伤害了合同义务。但是在租房合同中有其特殊性,因为一般来讲,是房客对住房拥有单独的使用权,不经房客允许,房东很难获悉房客在房内干什么。毕竟是房客住在房内,发生了什么事应该房客比房东更清楚。因此在租房合同中适用相反的原则,即:房客有举证义务。
  可是这一相反的举证责任原则却不适用本案,因为除了房客即被告人以外,房东和前房客都有此住房的钥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基础,即房客对住房有单独的支配权,在此并不存在。因此在本案中适用一般性的举证责任原则:房东即原告负有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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