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吴永新
【全文】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举证责任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应遵循的规章制度。举证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无不是围绕诉讼证据来进行的。
1.举证责任的概念和作用
法官在审理具体的案件时,原则上需要处理两件事情:断定事实真相和应用法律于此被断定的事实。法律应用涉及对实体法的解释,也就是说,法官考虑就其所断定的事实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断定事实是通过
民事诉讼法中所允许的证据手段来进行的。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断定事实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大多数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不是对法律应用,而是对具体事实过程存在争议。
当双方当事人对具体事实过程存在争议的时候,理论上法官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依职权查明事实真相,另一种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诉和所提供的证据断定事实。德国民事诉遵循所谓的处分原则(Dispositonmaxime)和争辩原则(Verhandlungsmaxime)。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人,他们来确定和支配争议对象 。 具体来说,处分原则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⑴ 由当事人双方来确定,是否启动司法程序。⑵ 当事人双方通过他们向法庭提出的请求来确定法庭审理和判决的范围。按照德国民法典第308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无权判给当事人其没有请求的权力。 ⑶ 当事人双方在诉讼程序中同样有权支配争议对象,比如:可以通过撤诉来结束司法程序。争辩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庭判决基础的事实原则上是必须由当事人双方提供的 。具体来说也有三方面的内容:⑴ 由当事人确定,那些事实材料呈递给法庭。法庭判决的基础仅仅是那些由当事人提供的事实 。⑵ 法庭对无争议事实无需进行审查,可以作为判决依据 。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3款的规定,没有明确争辩的事实被视为承认。⑶ 由当事人来决定,是否提供证据,法庭仅仅在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取证 。从这两项原则也可以看出,法庭不是依职权,而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诉和所提供的证据断定事实,因为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人,他们来确定诉讼程序的范围和对象。因此,当事人的陈诉和提供的证据就成为法庭的判决依据。在这一点上,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存在明显的不同。刑事诉讼程序是由官方,即检察院启动的(Offizialmaxime),法院依职权对事实真相进行调查(Untersuchungsgrundsaz),因为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公众利益。与此相反,民事案件往往只涉及个体利益,因此也应由个体对其诉讼负责。这两项原则是实体法上“个体独立原则”在程序法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