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是刑事诉讼过程的中心环节,也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诉讼阶段。由于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代表着国家,这势必造成诉讼当事人的不平等。“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作为一个中立的听者。法官偏向任何一方就构成了对另一方的侵犯。诉讼具有被动性,诉讼必须由诉讼的一方的提起,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主动诉讼,否则就破坏了诉讼结构,从而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同样,法院也不能对应当受理的案件置之不理,这同样是对诉讼结构的破坏和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控辩双方通过证据的展示进行平等对抗,进而由此查明案件事实。职权主义的纠问式的弊端在于容易造成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价值偏向,在当事人力量失衡的情况下,辩方的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人是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者,人们可能不会去关心历史上项羽是否真的烧了阿房宫,但一定会关心是谁烧了自己家的房子。在庭审过程中,证据展示是关键的一环,这关系到查明的案件真实性与客观真实的接近程度。控方提供指控证据,辩方提出反正,并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约束双方的举证行为。双方各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但不会造成法官的偏听偏信,而且更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做出的判决结果也有更强的说服力。
通过正当程序的审判,不仅仅获得了公正的判决,更重要的是“以看得见的方式”获得了公正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不仅使犯罪人的行为受到惩罚,使受害者的心灵得到抚慰,更重要的是因为这样的公正判决而使得公民普遍坚定一个信念: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尊重法律能够得到法律的奖励,藐视(甚至违背)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树立对法律宗教般虔诚的信仰——这,才是通过正当程序审判的真正意义!
四、结语
世间没有什么完美,人们不断追求完美,也许永远也看不到它的实现,但我们因此而有了一个行动的目标和方向。追求它并不一定要实现它,重要的是能够不断向所追求的目标靠拢。正如施塔姆勒所言:“海员追随北极星,并不是要到北极星上去,而是力图为航海寻求正确的方向”。“理想的诉讼模式”是不存在的,但我们却在矫正诉讼模式的过程中实现了向我们所追求的正义的地靠拢。
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有句警世名言:“手段代表了正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正在进行之中的目的,人们不可能通过那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斯言是矣!
【注释】
李翔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吴如巧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7级诉讼法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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