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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正当程序的审判

  目标是高尚的,但目标的高尚并不能说明手段的正当。在追求高尚目标的同时,如果将太多东西当作祭品,将会使目标本身变得贫乏而空虚。
  国家幻想着像父亲一般去安排一切,却没有预见到任何“慈父情怀”都可能导致可悲的结果,使人幸福的愿望往往在实现他人幸福的过程与目标背道而驰。国家在“关怀”公民的同时,也剥夺了公民“不被关怀”的权利。国家在保护公民的同时,也使公民成了潜在的受害者。刑事诉讼是针对犯罪行为进行的,这一过程不仅关系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严肃法纪,维护秩序,更关系到政权的巩固,统治的稳定。(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秩序的斗争”)。刑事活动本身是非同小可的大事,是代表国家行使社会控制职能的活动,因此,体现在刑事诉讼个环节的国家干预色彩也就较民事诉讼更为浓烈。
  刑事诉讼总是由侦查揭开序幕的,能否破案意味着一场诉讼能否真正开始,因此,侦查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现行的侦查活动由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与军队保卫部门)和检察院(主要市反贪与渎职犯罪侦查部门)双系统组成。不能说国家在制度设计的时候没有考虑到权力制衡的问题,但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还要行使部分侦查职能(除了涉嫌犯罪者的身份不同需要区别对待外,似乎找不出更多的理由来解释为什么要设置两套独立的侦查系统)本身就存在制度上的不合理。更为重要的是,尽管检察机关依法负有监督侦查活动合法性的职责,但这种监督由于既没有渗透到侦查过程的细节中,也没有与监督对象形成真正的“利益与荣誉共同体”,因此往往流于形式。“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成了具文。
  审判是诉讼活动的中心。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官的职权,做出公正的判决,庭前预审等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国学者皮埃尔﹒尚邦称:“罪名审定——预审法官确认犯罪事实,查证情节,集中所有迹象,力求证实作案人,这就是预审”。换句话说,预审就是查明案件时否为被控人所为,已侦破案件是否应进入正式审理程序。预审是被控人不受冤枉裁决的一道防线,出于“慈父情怀”的考量,为了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预审法官的审查范围甚至扩大到了侦查阶段,这实际上使法官兼具了起诉控制和审判的职能,这一角色职能混淆,造成了程序上的混乱,体现在实践中就是法官对被控人未问先审,未审先判,显而易见的“先入为主”,使得被控人的辩护在审判法官那里失去了意义,因为判决在此之前就已经在法官心中形成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诉讼所遵循的准则。强大的国家侦、控机关总是能够收集到被控人犯罪的“事实根据”,甚至面对不配合的被控人,为了尽早结案,竟也不择手段的迫使被控人“就范”,以至刑讯逼供普遍存在,成了公开的秘密。这样的前提下获得的“事实依据”,其可信度本身就值得怀疑。控诉机关为了取得诉讼的胜利,在移送证据阶段故意“依法不予移送”全部证据,而是将部分有利证据当作“杀手锏”,通过突袭式的证据展示来争取庭审的主动,以打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嚣张气焰”。如此赢得诉讼,胜之不武、败则怨恨。
  更有甚者,为了迎合民众的义愤,法官(法院)甚至将“依法办事”的信条抛在了脑后,取而代之的是“依民愤办事”。狂热的激情超越了法律的冷静,在平息众怒的同时,我们所应当信仰的法律也受到了戕害。法官不敢依照法律办事,或者屈从于社会的压力而违背法律人所应信守的原则,其实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不自信,甚至是法官对社会强权(个人的愤怒当然不能构成强权,但是当“集体性”的愤怒形成进而干涉影响审判的时候,这种“义愤”就是对法律的强权)的“献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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