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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正当程序的审判

通过正当程序的审判


李翔;吴如巧


【摘要】刑事诉讼是借助国家的力量解决刑事犯罪与良好的社会秩序之间的冲突,从而实现法律所追求的正义的手段。实现正义是重要的,怎样实现正义同样重要。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模式带有强烈的国家色彩,这在方便案件的侦破及审判的同时,也是对公民的潜在危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过正当的程序进行审判,对防止错案发生,实现实体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慈父情怀;正当程序
【全文】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手段。诉讼追求的是定分止争,是解决冲突必然的、最后的选择。(解决纠纷的手段有多种:当事人的协商、和解,第三人的调解,以及借助审判机关的诉讼等多种。诸多解纷手段中,诉讼只是当事人不得已的选择。)
  刑事诉讼是实现刑事实体法的国家活动。它的基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无辜。刑事诉讼追求的是通过贯彻诉讼过程而达到所期望的理想结果,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枉无辜。既解决了旧的冲突,又不造成新的混乱。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是保障正义的实现。
  为了通过法律而实现正义,古今中外的学者几千年来孜孜不倦地追求,试图找寻一条通向法律正义的理想路径。岁月悠悠,理想的路径依然是一个高悬的理想。“理想的诉讼模式”成了法学界永恒的“歌德巴赫猜想”,而诉讼的本质也决定了寻求“理想的诉讼模式”的一切努力都是镜花水月,“理想的诉讼模式”本身就是一个无解的命题。(诉讼是解决冲突与对抗的手段,而冲突本身不可能是理想的,因此,也就不可能有理想的诉讼。)我们能选择的、或者努力做到的,只能是“最不坏的”诉讼模式。
  二、传统诉讼模式及其局限
  出于实体真实和价值真实的考虑,现代各国家设计和运用的刑事诉讼制度大致可归于职权主义模式或当事人主义模式。前者适用于大陆法系,后者适用于英美法系。
  两种诉讼模式的根本区别是以谁为中心,由谁来主导。
  职权主义模式以法官为中心,由法官来主导案件的审判。法官依职权对诉讼活动进行积极干预。不论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终结,还是诉讼请求的放弃与承认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甚至撤回起诉、提出上诉等方面,法官(法院)都可以依职权进行干预和控制。法院负有发现案件事实的义务,有权直接依据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揭示案件事实真相。事实真相是做出判决的依据,法律是衡量罪责大小的准绳,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管案件的本来面貌(事实真相)如赫拉克利特的“河流”一样不可再次重现,但接近客观真实、无限向客观真实靠拢的“复制品”,是能够通过证据的证明来还原的。法院不仅有收集证据、调查证据的义务,在一些情况下,参与诉前侦查也是法院的职责。证据虽然应当主要由当事人提出,但是法院认为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据,也可以依据职权主动加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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