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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金融服务法中的承认制度及其实践

  在WTO体制下,通过将相互承认原则复边化的方式来推动金融服务自由化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在特定金融服务领域中,专项复边协议反映了一种较高的一体化水平,能够满足那些市场开放程度较高、监管标准大体相当的发达国家甚至部分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更高水平区域性金融服务自由化安排的愿望。其次,专项复边协议只对具体金融服务领域中建立相互承认安排的基础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并不协调缔约方的金融监管规则,也不为其设定任何具体的义务,缔约方易于达成一致意见。再次,专项复边协议为各缔约方建立相互承认安排提供了一个规范化的框架,后续相互承认谈判的重点将集中于与监管标准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有助于提高谈判效率。复次,专项复边协议能够覆盖特定金融服务领域中所有的相互承认安排,有助于增强其开放性。在这一方面,GATS第7条对单独建立的承认安排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GATS第5条却没有对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相互承认安排作出类似的要求。有关成员方很可能会更多地将其对外建立的相互承认安排“隐藏”在区域贸易协定之中,从而规避了确保其开放性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非常有必要通过专项复边协议,对不同形式相互承认安排的开放性作出统一规定。最后,专项复边协议是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达成的,属于WTO金融服务法的组成部分。这样就可以将作为其附件的具体相互承认安排也纳入到WTO金融服务法中,从而使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够为该复边协议及其附件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近年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IAIS)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在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方面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指南。这些指南浓缩了国际金融监管的最佳惯例,其中所包含的最低监管标准已经得到了众多WTO成员方的认可和接受。这表明,在上述领域,这些成员方的金融监管标准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这就为复边相互承认安排建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因此,有关成员方可以首先考虑在行业和监管标准国际化程度都比较高的银行业、非寿险直接保险业和再保险业领域谈判和签署此类专项复边协议。
  实际上,在多边金融服务自由化整体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允许部分成员方自愿作出较高水平自由化安排的情形已有先例。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合组织成员国和少数发展中国家就是根据《金融服务谅解》的有关规定作出的金融服务承诺,这些承诺项下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水平普遍高于其他成员方。因此,有学者认为,《金融服务谅解》是“代表了主要发达国家作出金融服务承诺的标准(formula)或者样板(template)”[16] 。总之,相互承认原则的复边化能够在确保相互承认安排的开放性与增加谈判成功的可能性之间实现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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