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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之中的合法预期——对泉州工商局实践经验的考察与思考

  这种观点与日本早期的观点基本一样。日本法院一开始也认为行政指导争议在法院是不可裁决的(nonjusticiable),因为是自愿(voluntary)服从,当事人也无从要求救济。 只有当被指导者因不服从指导而被制裁时,才能以该制裁为诉讼对象要求救济,并在救济的同时一并审查行政指导的违法性。其理由是,行政指导本身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和强制力,是否服从行政指导,由相对人任意决定,所以行政指导不具有行政处分的性质,不能作为处分撤消之诉与无效确认之诉的对象。
  但是,日本在1971年发生了一起堪称“转折点”的案件。原告是制造和销售塑料尺的厂家,其生产的尺子一直采取多种度量,有厘米、英寸,还有日本传统的度量标准。但是,国际贸易与工业部(the Minis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却下了一个通知(notice),要求一律采用厘米度量,并指示当地行政机关处理此事,将处理结果上报该部。地方行政机关就向原告发出一个停止生产的警示(warning)。原告申请异议无效,便提起诉讼。东京法院受理了该案。法院首先肯定了通知(notice)只是一个内部的指令(internal directive),没有改变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但却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对于这种基于通知而实施的特定行政处理(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当事人如果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应当允许起诉。 自此之后,所有的行政指导行为都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范畴。
  那么,在我国,是不是像上述日本情形一样,行政指导都可以受理呢?也有学者主张行政指导应当接受司法审查,理由是行政指导存在事实上的侵权,对相对人存在着信赖保护的必要性。 但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是不是所有的行政指导行为都会使相对人产生合法预期?都需要法院提供行政救济呢?我觉得问题决不简单,还需要我们认真去甄别、去思考。
  4、二维度的思考
  对于行政指导案件应该怎么审理呢?这又是一个很大的、非常复杂的问题。在日本人看来,行政指导是日本独特的、外国所没有的制度,因此,尽管其传统上受德国、瑞士和法国的影响,近代又受美国法律的侵蚀,但是,日本法院却觉得无法从上述国家的司法审查中“拷贝”(copy)具体的审查方法,而必须在纠纷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情境之中去敏锐地感悟与体察,也能够使日本的法官用本土化(indigenous)态度去裁判、解决纠纷以及平衡行政与司法的角色关系。
  在我国,即使我们扫清了诉讼障碍,也同样会遇到如何审理行政指导案件的难题。对行政行为的一般审查技术显然不能完全适用于行政指导。法院在审查中首先必须拿捏住的一个重要分寸,就是必须在保持行政指导的机动性、灵活性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这也是日本行政指导的司法审查中一再强调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审查维度。对行政指导的合法性审查也就是对其平衡性的考量,不能因为司法审查而使得行政机关自由(administrative freedom)丧失殆尽,否则会直接损害到行政指导的根基。
  在我看来,对行政指导问题,应该引入另外一个更加重要的审查维度,那就是“合法预期”(legitimate expectation)。 因为,行政指导是政府实施的行为,是非常严肃的事,不得儿戏,当然要受到“合法预期”和“禁止反言”(estoppel)的约束,也就是对于误信行政机关的错误指导而采取相应行为的相对方,应当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引入合法预期保护,能够实质性提升行政指导的质量,能够最大限度地扩展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救济。
  五、产生赔偿、补偿责任吗?
  “泉州模式”中对行政指导引发的赔偿和补充责任都作了规定。《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程序规定》(2005年11月24日泉工商【2005】287号文印发)第36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工商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违法,并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行政赔偿。”第39条规定:“工商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指导,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赔偿责任仍然是依托在国家赔偿法的模式之中,没有特别的突破或者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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