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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之中的合法预期——对泉州工商局实践经验的考察与思考

  但是,Michael K. Young却没有提到因为诚信问题而引发的争议。 这是很让人费解的。或许,这是日本法律的一种缺失?诚信还没有透射入行政指导之中?抑或是因为在日本有其他机制在发挥作用,比如,公务员内部的惩戒与纪律约束,长期的市场经济熏陶出完备的信用观念与执行体系,而使得这个问题变得不那么突出,也就没有提及的必要?
  1972年,京都地方法院碰到一个在日本司法上堪称重要的案子。原告在日本拥有连锁加油站。在一个风景区内,原告获得一个修建加油站的机会。市规划局告诉原告,其修建的加油站必须符合非常严格的审美标准(aesthetic specifications)。原告核算之后,发现成本太高,便放弃了。但是,后来他人购买了该土地,修建的加油站却根本没有达到被告当时告诉原告的那么高标准。因此,原告要求国家赔偿。该案在行政指导的司法审查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法院确认,行政指导行为即使没有直接改变法律关系,即使理论上属于自愿服从的行为,但是,仍然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的“行使公共权力”(exercise of public authority)。如果行为违法,同样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有意思的是,在该案中,分明存在着合法预期问题。规划局既然对原告做了详细的指导,其有关审美的高标准让原告打消经营的念头的同时,也足以使其合法地、合理地产生预期,只要购买这块土地建设加油站,就一定要满足这么高的审美标准,否则,规划局不会让任何企业建设的。而事实的发展却辜负了原告的这种预期。然而,法院却判决被告的行为没有违法。
  因此,在我看来,这个案件至少说明,Michael K. Young的上述归纳是不完善的。更准确的说,很可能是日本人并没有像英国人那样敏锐地意识到行政指导中的合法预期问题, 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失。这种理论上的无意识与制度上的缺失是否也漂洋过海,让我国行政指导理论也受到了“感染”?让“泉州模式”也呈现了这种“症状”?
  三、纠纷的解决机制
  行政指导争议,不管涉及与否合法预期问题,不论何种原因引发,作为一种纠纷,只要不是简单粗暴、利用威权的违法压制,而是从能否有效、合法地消弭纠纷的角度看,解决的方法似乎可以有更广阔的视野,更多样的路径,更少的理论羁绊。
  1、日本纠纷解决机制
  在日本,解决上述争议的方式主要有不服从指导(noncompliance)、诉诸政治方式解决(resort to the political process)以及裁决(adjudication)三种。
  首先,不服从指导是最简单的避免纠纷的办法。一般是在行政机关不会使用间接权力(collateral powers)的情况下,相对人才敢这么做。比如,汽车制造企业不服从国际贸易与工业部(the Minis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关于合并的指导时,后者不会限制关键原材料的进口。
  其次,诉诸政治方式,比如,谋求行业协会以及工商业有影响的人士的支持,或者谋取公众的支持,以动摇行政机关的规制决定;甚至个别情况下,企业还会跑到与实施规制的部(the regulating ministry)有竞争关系的部(a competingministry)去游说,说前者侵犯了后者的规制权限,让部与部之间的交涉来解决自己的问题;更多的情况是通过政治家来影响规制机关。被规制企业考虑到与规制机关之间将来的、错综复杂的规制关系,也更倾向于使用政治压力来解决问题。
  最后,裁决方式。可能是由于暧昧的、说不清的、未经验证的经验性的文化因素,比如,把诉讼视为不和谐,以及害怕在未来的规制关系中受到行政机关的报复,日本一般很少发生这类的诉讼案件。据Michael K. Young统计,在1970-1980年间发生的近40起案件,一般都是原告与被告在以后不发生规制关系的情况下提起的。 一般来说,受传统息讼(厌讼)文化熏陶越多、行政机关未来继续规制的可能性越大、规制的范围越广,就越会(能)抑制当事人起诉的激情。
  2、“泉州模式”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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