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领域推行的登记事务教导制,是以信息公开、到期提醒、申办教示、退出指引为主题,通过公开登记信息资料,提醒企业即将到期的登记事项、许可证照,明确所需材料、提供示范文本、教导规范填报等方式,引导企业正确申办各项注册登记事务,指引停业、被吊销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又比如,在服务经济发展领域推行的维权兴企引导制,指导企业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履行有关手续,鼓励、引导和促成企业申请证明商标、国家驰名商标,扶持企业强筋壮骨、依法维权,实现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上述加标点的文字,在我看来,应该能够引起企业的合法预期问题。因为工商局在政府中的职能分工与业务管辖,工商服务的高度垄断性以及必然产生的高度权威性,决定了工商指导对于被指导的企业来说,应该是勿庸置疑、也不容挑战的。企业会按照上述内容积极准备有关手续和申报材料,投入一定的人、财、物,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并且有理由相信,照此办理,应该能够成功注册商标、办理注册登记。因此,工商局的指导行为会使企业产生一种信赖,就是相信在可预计的未来,工商局或者上级工商部门必将有某种预计的回应。由于这种信赖关系,也使得企业产生了某种信赖利益,比如,在不久的将来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证明商标或者其他预期利益。
这些预期,在我看来,也有可能落空,或者因指导走弯路。首先,就整个政府体系来说,政府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正在推进之中,推进之中本身就意味着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公开不够、信息不畅。泉州市工商局有可能不能及时知晓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注册规定、手续与文书的变化。所以在助成性行政指导实践中很可能会出现企业按照指导内容填了一大堆材料,但到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时却被告知有些是多余的、不必要的,或者还缺少其他一些文书。其次,企业的预期有时必需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来满足。结果如何,泉州市工商部门也无法控制。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泉州市工商部门的同志也承认的确发生过,有的企业就没有申请到国家驰名商标,有的企业为补报材料还得来往穿梭于北京、泉州之间,付出额外的成本。
但是,为什么人们没有敏锐地意识到诚信问题?注意,这里的诚信不完全是指道德层面的东西,不是指主观上故意欺瞒、坑蒙拐骗,而是指根据公共管理的管辖和专业的分工,应该、也必须能够提供出足够专业水准的、不发生歧异或误导的公共服务。为什么在“泉州模式”的经验介绍之中没有刻意地介绍有关确保诚信方面的有针对性的制度构建?为什么人们异口同声的、甚至颇有点自豪的说“迄今没有发生类似的争议”?在我看来,原因可能有两点:
第一,“泉州模式”中的行政指导多是授益性的、助成性的。比如,指导安溪县茶业总公司创建“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让至少35家规模较大的茶叶企业共同受惠,让“‘安溪铁观音’香溢四海”。其他还有“惠安石雕”、“德化瓷雕”,……。所有这些,在企业看来,都是工商局在改革浪潮中主动服务企业、服务经济发展的一种积极姿态和重要举措,完全出于好心,决无“歹意”。而且,有些商标的注册决定权不在泉州市工商局,后者也无法左右。因此,发生“预期失落”,企业也不会、事实上也没有归咎于工商局。否则,就应了那些老话“好心当作驴肝肺”、“以怨报德”。
第二,为了保证指导的正确,泉州工商局一般要求在指导之前要进行集体研究,商议“对症下药”的指导方案,而且,还史无前例地建立了行政指导效果的评议机制,发生偏差,及时纠正。在这种积极、主动的工作运行模式之下,企业或者个人的怨气与不满也会被悄悄地化解了。
2、不是孤立的现象
Michael K. Young在研究日本行政指导时指出,因为各种非正式的协商程序(informal consultative processes),以及行政指导具有事先向相对人阐明将如何发展与执行规制的趋向,所以,相对人一般会真心接受指导的结果,或者因庆幸自己逃避了过重的规制成本(greater regulatory burdens)而认可指导。但是,这不意味着行政指导就不产生纠纷。行政机关没有与相对人充分协商(inadequate consultation)或者相对人感到行政机关有偏见(bias),也会产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