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归正传。华为公司让员工集体辞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呢?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很难回答,但我们可以基于一系列假定去探究事件的本原。由于辞职事件涉及大约7000名员工,合理的解释是,事件是公司发起并推动的,而且华为总裁任正非先生也在“辞职”之列。问题的关键在于,大约7000名员工是否“自愿”辞职。考虑到华为独特的企业文化和管理惯例,即使此次集体辞职事件系由公司发起、推动,如果员工完全自愿,或者说(从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角度)员工不能证明其受到了公司的欺诈或胁迫,那么这种“辞职”行为在法律上是成立的,或者说华为公司并不违法。实际上,华为的辞职员工均获得了数额不菲的补偿,补偿方案是员工本人月收入(包括工资和奖金)的“N+1”倍,其中N为员工在华为的工作年限。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员工主动辞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般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只有在个别地区,以及在《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对上述事件,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众所周知,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有合法约定,劳动者的辞职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华为个别员工提出辞职,不会引起媒体关注;只要该员工出于自愿,华为接受其辞职于法不悖;至于该员工辞职后是否又加入华为属另一个问题,更不涉及违法。在此情况下,上述过程是完全合法的。这一过程无论进行一次,还是重复7000次,法律性质并无不同。华为上述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无非是由于华为公司的名气,由于牵扯到大约7000名员工,还由于《
劳动合同法》施行在即。当然,如果某些员工并非自愿辞职,华为公司的做法在法律上还是值得商榷的;但,华为公司是否违法,只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断。在不了解事件全貌、也未看到有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他人(包括笔者)的评论均属一家之言。至于“辞职”的员工是否真正离职以及这些员工重新加入华为后可否将以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取决于华为公司如何进行技术操作,在此无法评判。
笔者认为,无论华为公司的行为是规避《
劳动合同法》,还是进行人力资源调整、摈弃“工号文化”(打破按工号论资排辈的习气),外界均应以平常心视之。有些官员和学者对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义愤填膺,殊不知,执行法律和规避法律是相辅相成的;“规避”或“应对”法律不但不等于违法,而且还可以促进法律的完善。《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充满争议的法律,也存在先天的疏漏(笔者另有专文论述),对这部法律的规避或应对在所难免,华为事件只是初见端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