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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农户模式”的法律思考

  所以根据现行的法律,“公司加农户”模式的存在是不能突破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合法、有偿等,而且尤其是不能违背国家有关的政策和通知。那么对此我们又应该如何完善呢?
  笔者认为首先要完善现有政策法规,加快制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法》。
  中共中央2001年18号文件《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认为农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主要包括经营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流转权主要指承包期限内相互合作、转包、有偿转让、入股、联合经营、抵押等。但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也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不论是《宪法》还是《土地管理法》中只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都没有涉及到具体形式,因此有必要修改相关的法律,使土地流转的具体形式纳入法律归定的范围。同时,应加紧制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法》,明确规定“公平承包权、自主利用经营权、保护收益权、规范处置权”,包括农户对承包土地的排它占有权、有偿转让、转包、租赁、入股、抵押、继承权等。
  其次要在公司法中关于出自形式上做一定的修改和完善。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中应适当考虑特殊情况下承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同时在公司法中进一步予以接轨,就是与其他的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相协调。尤其是上文提出的四个难以回避的问题,是公司法在技术层面应该试图解决的问题,笔者在此就不予以详细阐述而留待以后探讨。
  
【注释】【1】参见史晓莎:《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载于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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