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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农户模式”的法律思考

  第一、“公司加农户”模式问题的分析与回应
  通过笔者的检索和列举,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实行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既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自由的转让,其中具体有土地划拨和土地转让。在公司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形式的要求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为划拨方式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而且是严格限制的——一般是特殊的使用用途,如建设军事基地、大型基础设施等。所以如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完全符合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在没有违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几个主要的法律规定似乎有一些冲突。集中在:
  物权法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物权法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其实其核心就是流转的方式以及其应该符合的发动条件,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及时物权法中的入股方式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入股参加农业合作生产。在此我们就锁定本案问题解决的根本,就是“公司加农户”模式中农户与公司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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