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四、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最基本和最完善的关于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其有: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五、
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与该模式有着直接的联系,而其中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是最重要的: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除了以上几个重要的法律文件,还有其他的法规、通知以及政策等都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此就不详细列举。通过以上的一一列举,我们可以发现,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有一些,但是规定的不够详细,缺乏操作性,而且有些规定是有待于分析和思考的,下文笔者将做一些肤浅的解读。
三、“公司加农户”问题的解决和回应
问题的出现已经是不可以回避的,关键是首先试图在现行法律规范的范畴下尽量消灭问题引发的负面效应,同时在反省我国法律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反思和重构以达到彻底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