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问题的所在
从经济的角度可以说,该模式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有效、可行的模式,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然而在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农民把自己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入股出资的方式,这一现象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只是有集体成员使用。
由于特殊的国情和土地制度,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很是复杂。一般集体土地使用权只能有集体成员通过承包使用,集体成员以外的人员不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使用。而如果通过“公司加农户”的模式使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成为股份制企业的财产,则根据《
宪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以及《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的规定,这是否存在违法和是否具有法律的效力就是我们研究和探讨的核心。
通过以上简单的分析,笔者认为其关键问题就在于农户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这一行为与现行的
公司法的关系,与国家的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体制是否存在冲突?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极其复杂和特殊的条件下,我们应该如何解答呢?
二、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我国的
宪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的法律都予以了相应的规范。笔者认为对于农户是否可以通过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资而与公司组成股份制有限公司,有必要首先梳理和研究我国的实体规定,从而更具有说服力,对以对这一现象的评价和完善也应该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笔者总结有:
第一、
宪法的规定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集中规定了我国的土地制度,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方式,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具体而言: